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的,如何赔偿?

袁琳 2017-04-21 09:20:00
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的,如何赔偿?

随着一线城市房价的居高不下,千禧一代大多选择租房居住,这样不仅成本较小,且可以在工作变动后灵活选择居住地点。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并不会像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样精心,导致房屋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租赁物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承租人拒绝修复,而出租人需要修复租赁物,且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损失不仅包括对租赁物的修复费用,还包括出租人的租金损失。那么,承租人应当如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呢?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是:

 

第一、租赁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租赁合同是临时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的目的在于享用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非消耗品,承租人于租赁期满后须返还原物,而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返还。

 

第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意思表示一致租赁合同即可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租赁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未采取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

 

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第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赔偿责任。即就客观的轻过失,亦应负责。不独承租人本人,应由其负责之他人行为,亦包括在内。

 

第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受到限制

 

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行使须受到约定或法定的限制:

 

1、约定限制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受到限制,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约定限制的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首先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可以与出租人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承租人在整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都负有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

 

2、法定限制

 

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尽到善用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的,应依债务不履行之原则,负损害赔偿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因此,当承租人未履行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致生损害于出租人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无需解除合同,可直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不仅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其允许的同居人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赁物的毁损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承租人只对非自然损耗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的损失分为自然损耗与非自然损耗。承租人只对非自然损耗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的自然损耗属于出租人取得租金所应当承担的合理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即使租赁物受到损耗,也属于租赁物的自然损耗,对此应当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时对租金损失的赔偿

 

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时对租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1、承租人及时修复不赔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毁损,如果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及时修复,且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

 

2、未及时修复须赔偿。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然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3、出租人的租金损失赔偿范围受减损规则限制。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拒绝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如果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及时修复的,无权就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要求承租人赔偿,即出租人的租金损失赔偿范围受到合同法规定的减损规则的限制。

 

4、减损规则或减损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判断方法。在判断守约方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守约方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自己的努力积极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也要在客观上考虑守约方所采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避免损失扩大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对于租赁期间造成的租赁物毁损,能够及时修复,且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然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以及相应修复费用。所以,如果是承租人对租赁物未尽善用义务,应承担修复责任,否则需要向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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