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靓丽财报被指造假,虚假陈述需担责

张想 2017-04-21 09:08:00
茅台靓丽财报被指造假,虚假陈述需担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也逐渐增多,相应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近段时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新闻总能看到。由于财务造假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引起会计诚信危机,给投资者与股民带来巨大的危害与损失,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不容忽视。

 

茅台靓丽财报被指造假 或涉嫌隐藏利润45.66亿元

 

贵州茅台上周末交出靓丽的2016年年报却遭到了“造假”质疑。近日,有媒体报道茅台业绩涉嫌造假,与此同时,又有微博名为“扬韬”的财经大V发文质疑茅台涉嫌隐藏利润45.66亿元,或为方便股权激励。

 

上周末,贵州茅台发布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8.62亿元,同比增长18.99%;净利润167.18亿元,同比增长7.84%;其中茅台酒营业收入367.14亿元,占总营收94.47%。

 

有酒企业绩“蓄水池”之称的预收账款项目,也是体现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潜力的一个指标,贵州茅台2016的预收账款创新高,达到了惊人的175.4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2.32%。年报解释称,预收账款增长是经销商预付的货款增加所致,经营现金流更是达到374.51亿元,同比增长114.79%。

 

然而,扬韬发文《茅台财报涉嫌造假:隐藏利润45.66亿或为方便做股权激励》称:茅台母公司的营业成本基本是茅台酒的生产成本,合并报表的营业成本也是茅台酒的生产成本,两者的数据应该基本一致。2016年,母公司报表营业成本40.12亿,合并报表营业成本34.10亿。为什么差距这么大?

 

外界质疑声认为,如果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里的营业成本差距大,说明利润有可能被操纵。而2016年贵州茅台母公司报表营业成本40.12亿,合并报表营业成本34.10亿。差距之所以这么大,是因为母公司把茅台酒卖给了子公司销售公司,但是销售公司并没有把全部的酒都卖给经销商,所以合并报表营业成本比母公司报表少,而这就说明利润可能被操纵。

 

据悉,2016年茅台增收不增利,毛利率比去年还下降了0.93%,但茅台一直在涨价,市场人士因此对其财报表示质疑。

 

有报道指出,“消费税一直是茅台操纵利润的法宝之一。2016年,茅台消费税为50.95亿,同比增长了105%,增长了26.1亿。假设茅台的消费税跟茅台酒的收入是完全匹配的,根据相关数据反推计算,2016年茅台的消费税应该为:24.85*118.95%=29.56亿。2016年茅台消费税虚增:50.95-29.56=21.36亿。所以,收入少确认和消费税虚增隐藏的利润为29.51+21.36-(68.48/388*29.56)=45.66亿。”

 

茅台隐藏利润到底是为何?投资界认为,或为高管股权激励铺路。扬韬微博也指出:“10多年前,我曾强烈质疑过哈药集团等公司的利润造假情况(全部是隐瞒利润),当时的主要手法是调节应付工资来减少当期利润。对于靠广告营销为主的公司,这种隐藏主要是为了平滑利润。茅台2016年的利润显然不合理,是为了将来兑现,未来会有一次性大爆发。如果是为了某些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必须举报它。”

 

据悉,贵州茅台2014年7月30日,控股股东准备给高管和核心技术团队进行股权激励,并于2017年12月底完成股权激励办法。而这几年隐藏利润,后面几年就可以释放利润,释放利润的年度正好是股权激励承诺业绩的年度。

 

另外,贵州茅台的关联交易还被指涉嫌利益输送。据悉,2016年,贵州茅台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将资金归集到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但是,上市公司只占财务公司51%股份,那么享受的利息收入只占51%。2016年末,茅台的货币资金高达668亿,利息收入12.9亿,这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来说,损害极大。

 

京华时报记者4月18日与茅台方面联系,但是未获得相关回复。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表示,在国内,狭义的利润造假是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伪造单据合同等方式制造虚假利润数字,但如果是说通过会计手段调整利润数字,并不涉嫌伪造证据凭证并以不正当利益为目标,这个只算是广义的利润造假,也是很常见的。

 

但如果这些手段的运用是以损害全体股东利益而使少数人受益,那么就涉嫌违背股东信托义务甚至涉嫌违法。(京华时报)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目的多种多样,或为骗取上市资格,或为骗取配股资格,也或为利用虚假陈述单独或伙同他人操纵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虚假陈述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做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我们主要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分析

 

一、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虚假陈述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与股民接收信息不真实,容易造成这两者的损失,显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应该承担的。

 

1、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区分不同的主体而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

 

(1)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主要具体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等虚假陈述行为。

 

(2)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适用于区分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具体情形概念上,同时,在适用归责原则的时候,主观过错对确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有重大作用。

 

(3)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4)损害后果

 

虚假陈述行为确实造成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有造成实际损失才可以申请民事责任的赔偿。

 

3、赔偿范围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三、刑事责任

 

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其处罚大多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很少涉及刑事责任,但这也不代表其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刑法》。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上所述,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投资人想要依据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除了需要满足相应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国内外频频曝光的财务造假事件中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更会给各国的经济带来损失。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在惩处上市公司造假及虚假陈述所作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无论惩处的轻重,都应以保护投资人和股东是利益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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