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去年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呈4大特点

法制日报 2017-04-25 12:29:00
最高法:去年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呈4大特点

案件数量再创新高、审理难度逐步增大、审判质效稳中向好、赔偿力度有所提升,最高人民法院4月24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显示,去年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4大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件数量增长审理难度加大

 

去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5.2万余件,同比2015年上升16.8%。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幅明显。地方各级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万余件和13.1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24.82%和30.09%。

 

案件数量增长,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显著。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5省市收案数量一直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去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合计超过10.7万件,占全国总数的70.37%。

 

宋晓明指出,一些中西部省份去年也一改往年案件数量偏少的状况。如贵州省随着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推进,案件数量增长非常迅猛,同比上一年上升58.2%。

 

重庆把创新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全市三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57.85%。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案件审理难度也在日益增大。

 

宋晓明说,一年来,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加大。

 

去年,山东法院技术合同案件收案同比上升119%;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占95%以上。

 

宋晓明举例说,北京法院审结的含核苷酸类似物的复合物或盐及其合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等复杂医药化学问题。

 

除技术类案件外,一些商标纠纷案件由于涉及著名品牌利益保护,一些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互联网新技术,一些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关注度高,案件事实复杂难辨,法律适用新奇特殊,使知识产权审判不断面临新挑战。如北京法院审理的“枭龙”商标行政纠纷案,涉及“枭龙”战机等。

 

赔偿力度提升审判质效向好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拥有“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以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及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美容仪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金稻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二被告连带赔偿合理开支2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全额支持了松下株式会社主张的300万元赔偿请求以及20万元合理开支。

 

此外,在“紫玉”商标侵权上诉案和书生公司系列侵犯著作权上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判赔数额过低、保护力度不足的原审判决,坚决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索赔请求。

 

据了解,去年,法院判决知识产权案件赔偿力度有所提升。

 

宋晓明说,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充分考虑维权成本,判决侵权人支付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

 

人民法院严厉惩处诉讼不诚信行为,对于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制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科尼乐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

 

随着法院不断强化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稳中向好。去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虽然同比上升30.09%,但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仅为5.94%,再审率同比下降45%。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4.21%,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27.44%,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周期长赔偿低难题有望破解

 

当前,社会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映,主要集中于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宋晓明说,最高法今天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问题为导向,力图在未来5年中,解决这些难题、瓶颈问题。

 

他以解决周期长问题为例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模式,原告提起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被告往往以专利授予单位所赋予其专利权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对此没有审查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可能不服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案件因为“程序往复、循环诉讼”,一拖就是七八年。

 

对此,纲要提出“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宋晓明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赋予法院在审理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职能。

 

纲要对于解决赔偿低的问题也作出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体系。

 

宋晓明介绍说,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举措包括: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宋晓明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上,会有新的司法价值和政策定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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