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获准保释等候上诉,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

姚美清 2017-04-27 09:15:00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获准保释等候上诉,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

近日,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获准保释,可以外出等候上诉,此前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他就感到气促,被押送到玛丽医院羁留病房治疗。保释,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决定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主体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会略有差异,但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却大同小异。那么,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获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24日下午,正在服刑的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申请在等候上诉期间保释外出,获得高等法院批准。

 

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早前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20个月,随后,曾荫权就控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24日下午开庭,准许曾荫权申请在等候上诉期间保释,获准以现金10万元保释外出。

 

72岁的曾荫权今年2月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判监20个月。他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感到气促,押送到玛丽医院羁留病房治疗。

 

早前报道:曾荫权哮喘发作被送就医 其妻探望拒不回应病情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在赤柱监狱医院服刑至今已两个半月,他13日晨因感到不适,下午在惩教署人员看管下,被押送到玛丽医院羁留病房接受治疗。曾荫权妻子曾鲍笑薇联同曾荫权的妹妹曾璟璇及一名女子14日早到医院探望曾荫权,但鲍笑薇没有回应曾荫权的身体状况如何。

 

曾鲍笑薇一行三人14日早约10时15分到达医院,首先要进行登记,但曾鲍笑薇表示因在场有媒体追访而独自走到后楼梯填写表格,被问及曾荫权的健康状况,她没有作出回应,仅称“多谢关心”。其后三人先后进入病房探望曾荫权,逗留至约11时离开。

 

另外,惩教署专职教士陈志明副主教于曾鲍笑薇三人离开后数分钟亦到达医院探望曾荫权,逗留至约11时35分离开,他也没有回应曾荫权的身体状况。

 

曾荫权妻子曾鲍笑薇曾于3月24日网络发表公开信透露曾荫权狱中生活,公开信指曾荫权的咳嗽和哮喘病情正逐步好转,但仍需服药及接受治疗,他在狱中大部分时间都在阅读、书写和祈祷。(央视新闻)

 

取保候审的条件

 

据新闻报道可知,香港前特首曾荫权今年2月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目前,曾荫权申请在等候上诉期间保释外出,现已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那么,不同主体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又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一、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的一般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除了法定的条件外,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取保候审也有不一样的规定。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那么,检察院相对于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也有不一样的规定,所以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也需要相应进行了解: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可以看出,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同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条件不同,但程序大同小异,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是:

 

第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此外,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第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实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可以不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体现了人性化。同时,也可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减少国家财政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司法实践表明,正确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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