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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的广西巴马吸引了众多病人和老人到来。然而,宣传有“长寿”功能的神力蘑菇、长寿河水、动物喷雾、氧吧洞穴却令一些民众慕名而来,失望而归。这些食品宣传中明示或暗示功效,有虚假、误导之嫌。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寿之地普通食品打长寿噱头 专家:有虚假宣传嫌疑
据美国《纽约时报》日前报道,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的广西巴马吸引了众多病人和老人到来。然而,宣传有“长寿”功能的神力蘑菇、长寿河水、动物喷雾、氧吧洞穴却令一些民众慕名而来,失望而归。
新京报记者发现,一些来自长寿之乡的普通食品常被商家包装成“长寿食品”,其中不乏光明莫斯利安、太极水、巴马火麻等。
律师表示,食品宣传明示或暗示功效,有虚假、误导之嫌。专家认为,“长寿”概念光环下的食品,被赋予了过度的健康功能,是一种对长寿之乡品牌的透支,也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长寿之地食品多打“长寿”概念
近年来,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的广西巴马,围绕着“长寿”概念,长寿主题的产业纷纷发展起来。
长寿之乡宣传长寿食品成普遍现象。但同时,“长寿食品”泛滥,夸大宣传遭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层出不穷。2009年底,巴马正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中巴马火麻酥”、巴马千百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米香酥”、五谷杂粮长寿养生产品天然坊生产的“长寿龟苓膏”等因消费者投诉宣传各种药效和疗效,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中国长寿之乡”从何而来?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从2006年开始,国家一级社团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发起“中国长寿之乡”项目,设有3大核心指标,12项参考指标,涉及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方面,共评选出76个县市,有耳熟能详的江苏如皋、海南澄迈、广西巴马、上海崇明……2016年1月,“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长寿之乡’科学评价活动需要报批的要求”,该项目停止了评选申报。
该活动的本意“为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为长寿地区科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如今却成为一些商家打着“长寿”噱头,误导消费者,大赚一笔的“挡箭牌”。
各地以“长寿”冠名的企业如雨后春笋,仅广西一地先后就有超300家公司成立。
面对“长寿之乡”长寿食品泛滥的情况,“中国长寿之乡”评选单位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相关负责人4月27日回复新京报记者,该项目已于2016年1月停止评选申报工作。中国长寿之乡的评价是学术性质,有严格的科学标准。但当地政府发展长寿经济对产品的宣传,学会方面无法干涉。(新京报)
虚假宣传违法须受制裁
目前,长寿之乡宣传长寿食品成普遍现象。但同时,“长寿食品”泛滥,夸大宣传遭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层出不穷。要知道,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医疗机构等的虚假宣传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虚假宣传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虚假宣传须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相应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特别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竞争应采取合法手段
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问题时时刻刻刺激着经营者的神经,为了能够存活、能够抢占市场份额,经营者们可谓是用尽手段。但是有时候,这些手段是不正当的、非法的。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下列手段:
第一、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虚假宣传。上文已经论述,而且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
第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一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第六、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第七、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第八、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第九、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经营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如上文中的长寿之地普通食品打长寿噱头,实质就是虚假宣传行为。所以,商家应通过诚信经营、正当竞争获取口碑,积累商誉,靠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获利俨然是杀鸡取卵的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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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之地普通食品打长寿噱头,商业竞争应采取合法手段
近日,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的广西巴马吸引了众多病人和老人到来。然而,宣传有“长寿”功能的神力蘑菇、长寿河水、动物喷雾、氧吧洞穴却令一些民众慕名而来,失望而归。这些食品宣传中明示或暗示功效,有虚假、误导之嫌。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寿之地普通食品打长寿噱头 专家:有虚假宣传嫌疑
据美国《纽约时报》日前报道,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的广西巴马吸引了众多病人和老人到来。然而,宣传有“长寿”功能的神力蘑菇、长寿河水、动物喷雾、氧吧洞穴却令一些民众慕名而来,失望而归。
新京报记者发现,一些来自长寿之乡的普通食品常被商家包装成“长寿食品”,其中不乏光明莫斯利安、太极水、巴马火麻等。
律师表示,食品宣传明示或暗示功效,有虚假、误导之嫌。专家认为,“长寿”概念光环下的食品,被赋予了过度的健康功能,是一种对长寿之乡品牌的透支,也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长寿之地食品多打“长寿”概念
近年来,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的广西巴马,围绕着“长寿”概念,长寿主题的产业纷纷发展起来。
长寿之乡宣传长寿食品成普遍现象。但同时,“长寿食品”泛滥,夸大宣传遭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层出不穷。2009年底,巴马正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中巴马火麻酥”、巴马千百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米香酥”、五谷杂粮长寿养生产品天然坊生产的“长寿龟苓膏”等因消费者投诉宣传各种药效和疗效,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中国长寿之乡”从何而来?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从2006年开始,国家一级社团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发起“中国长寿之乡”项目,设有3大核心指标,12项参考指标,涉及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方面,共评选出76个县市,有耳熟能详的江苏如皋、海南澄迈、广西巴马、上海崇明……2016年1月,“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长寿之乡’科学评价活动需要报批的要求”,该项目停止了评选申报。
该活动的本意“为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为长寿地区科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如今却成为一些商家打着“长寿”噱头,误导消费者,大赚一笔的“挡箭牌”。
各地以“长寿”冠名的企业如雨后春笋,仅广西一地先后就有超300家公司成立。
面对“长寿之乡”长寿食品泛滥的情况,“中国长寿之乡”评选单位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相关负责人4月27日回复新京报记者,该项目已于2016年1月停止评选申报工作。中国长寿之乡的评价是学术性质,有严格的科学标准。但当地政府发展长寿经济对产品的宣传,学会方面无法干涉。(新京报)
虚假宣传违法须受制裁
目前,长寿之乡宣传长寿食品成普遍现象。但同时,“长寿食品”泛滥,夸大宣传遭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层出不穷。要知道,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医疗机构等的虚假宣传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虚假宣传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虚假宣传须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相应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特别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竞争应采取合法手段
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问题时时刻刻刺激着经营者的神经,为了能够存活、能够抢占市场份额,经营者们可谓是用尽手段。但是有时候,这些手段是不正当的、非法的。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下列手段:
第一、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虚假宣传。上文已经论述,而且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
第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一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第六、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第七、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第八、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第九、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经营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如上文中的长寿之地普通食品打长寿噱头,实质就是虚假宣传行为。所以,商家应通过诚信经营、正当竞争获取口碑,积累商誉,靠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获利俨然是杀鸡取卵的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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