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限制

袁丽 2017-05-07 08:51:00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也存有中断、中止及延长情形,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其诉讼时效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诉讼时效中断在时效期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但是,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是不发生中断情形的,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后,若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还在全的除外;同时,还应注意,一个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也中断,同理,一个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情形;在我国担保法解释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只有满足法定的事由,才会发生中断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

 

其一,权利人提起诉讼将导致诉讼时效的期间的中断,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诉讼之日起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其二,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也会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情形;依据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时,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而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其三,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亦会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时,自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旅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就为此提供了救济;作为债权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的债权权利,怠于履行将产生债权保护过期的危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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