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偷买手机家长退货遭拒,这份买卖合同有效吗

陆奇 2017-05-24 09:08:00
孩子偷买手机家长退货遭拒,这份买卖合同有效吗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现在的小孩子在年幼时就经常接触电子产品,例如智能手机、ipad之类的,这也使得小孩子也十分依赖电子产品,因此,有的小孩子便背着家长偷偷买智能手机。在家长看来,小孩子玩手机不仅影响学业,也对眼睛有较大的伤害,因此,家长十分反对孩子购买使用手机。近日,南京李先生13岁的儿子偷偷买了部手机,当拿去店里退货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么,小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吗?

 

孩子偷买手机家长退货遭拒 这类消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孩子背着家长偷偷买了部智能手机玩,这本身就够让家长恼火了。然而,当家长带着孩子去手机店里要求退货时,却遭到拒绝。近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李先生认为,商家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卖给明显未成年的孩子,理应退货。

 

孩子在没有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买东西,是否有权退货?这类消费又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扬子晚报“TOP评测”栏目记者展开了调查。

 

市民投诉

孩子偷偷买了手机,退货遭拒

 

当下进入数字时代,使用电子消费品呈越来越低龄的趋势,给不给孩子用手机,也一直是家长讨论的话题。

 

近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李背着他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大概是为了玩游戏还是上社交软件,之前和我说过要买手机,但想到他年纪还小就没有同意。4月中旬,我发现他已经玩上了VIVO手机。”

 

李先生知道孩子偷偷购买手机后非常恼火,问出了购买手机的地址,就带着孩子来到家附近一家大型超市旁的手机营业厅要求退货。

 

“当时手机店的工作人员没同意,他们认为手机已经使用过,并且没有包装,已经没办法按要求退货了。”李先生告诉记者,原来孩子为了隐瞒买手机的事情,当天就把包装盒说明书都扔掉了,只保留了手机。

 

调解后,商家同意折价退货

 

知道孩子偷偷买了手机,李先生非常恼火,不过也有一半的火气怪到了商家身上。

 

“孩子才上初中,店家怎么能把手机卖给这么小的孩子,1400多元也属于贵重物品了,销售时居然没有任何询问,根本不关心家人是否同意,这不是害了孩子吗,太唯利是图了。”随后,李先生不仅联系了消费者协会,还报了警处理此事。

 

南京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13岁的孩子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手机毕竟不是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标配或学习工具,按照《合同法》,家长有权退货。

 

最终在调解下,商家同意退货,但由于已经没有包装,因此要支付300元的折旧费,与李先生达成了一致。

 

律师说法

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有权追回钱款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刘爱东律师表示,《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将于今年10月实行的《民法总则》则重新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经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知晓,偷偷拿钱购买较大金额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根据其具体年龄和智力状况,此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刘律师表示,“如果孩子的父母不予追认该行为,则这种购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一旦确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父母有权要求交易对方返还钱款。国际上有比较著名的案例,美国亚马逊退回了一位孩子在游戏内支付出去的7000万美元,之后网站也调整了支付政策,超过20美元的购买需要提供家长专用密码。”(腾讯新闻)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13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从事与年龄和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动,效力待定。可见,李先生的退货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最终也得到了实现。除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外,还有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便是具有恶意的行为。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上,我们可知,对于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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