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监督管理

杨凡 2017-05-26 08:56:00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监督管理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该子公司的章程。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逐步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若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加控股子公司会议的,其他与会人员无须再履行汇报职责。

 

其二,则涉及到控股子公司中董事与监事的职责履行,依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应尽到以下职责:首先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其次是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同时,作为公司的监事人员,在参与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应尽到自己的相应职责,首先是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其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其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其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其三,应本公司董事会或财务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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