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股份股东质押750万股,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林进 2017-06-01 09:12:00
天衡股份股东质押750万股,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近日,湖南天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洋贸易有限公司向陈功质押750万股,用于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该股东单纯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未出现结合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等情况。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要想实现股权质权须符合特定条件且采取法定方式进行。此外,即使在操作过程中也要注意各项事宜,稍有不慎债权人就有可能无法实现质权。那么,质押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天衡股份股东质押750万股 用于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近日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衡阳市金洋贸易有限公司向陈功质押750万股,用于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据了解,股东衡阳市金洋贸易有限公司向陈功质押750万股,其中限售条件350万股,无限售条件400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质押期限为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据了解,本次质押用于衡阳市金洋贸易有限公司向自然人陈功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不存在结合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等情况。

  

衡阳市金洋贸易有限公司为天衡股份股东,持有天衡股份1574.7万股,占比29.77%。本次股权质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据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天衡股份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婴幼儿玩具及用品、益智玩具、毛绒玩具、智能玩具、家具用品及创意礼品等。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9041.5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5.18%;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0.9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38.47%。(挖贝网)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因2016年度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股东净利润有所下降,股东衡阳金洋贸易向陈功质押750万股,质押期限一年。金洋贸易以股权质押借款,使得股权质权人可以于债权届满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最终实现股权质权。

 

第一、股权质权的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

 

第二、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第三、质权实现的方式

 

对质物处分的方法需要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1)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2)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实现质权应注意事项

 

质权人实现质权应注意几点: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需要公允、合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此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如存在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转让或置换等行为时,均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而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最后,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对动产质押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说明在出质人不配合时,动产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动产。由于担保法规定权利质押未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质权人也可以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然而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唯一的例外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满而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约定通过其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质权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股权质押,在于股权价值。股权质押后,若出质人已届清偿期仍无力还款,质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质押股份优先受偿。此外,质权人实现质权须遵循一定的条件与方式,不得在质押时订立流质条款。最后,质权人只有明确质权实现方式,事前评估,做到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公允、合理,才能在不侵犯出质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股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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