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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只收租赁保证金,但是随着业务的创新,各种形式的保证金不断出现,譬如随着回购业务的出现,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就增加了“回购保证金”,出现了“合作保证金”等。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属于出租人,它本身就有物权的保障,同时又采取了抵押、保证这些担保措施,为什么还要增加保证金这种担保的手段。我们认为从保证金的功能上讲,它不仅仅单纯是一种担保的功能,它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功能,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要收取租赁保证金。
一、租赁保证金及其功能
什么是租赁保证金,其功能如何?租赁保证金是为保障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融资额或资金一定比例的担保款项。 具体而言,租赁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功能:
第一、降低融资比例,控制项目风险,促进交易的达成。在开展租赁业务的时候,出租人要采取各种手段来控制风险,除了刚才讲抵押等担保的手段之外,采取收保证金的方式,也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缴纳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实际相当于租赁项目中承租人自己筹措的配套资金,既控制了风险,同时也便于项目的促成。
第二、担保的功能。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可以通过保证金优先受偿,抵扣部分租金、费用,以减少或避免出租人的损失。
第三、提高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保证金通常是不计利息的,由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偿使用,在融资租赁交易定价中,保证金成了定价的组成部分,提高了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这也是一种取得合理利润的一种方式,提高了出租人的融资收益水平。
第四、缓解承租人临时性支付困难。因为融资租赁租期一般比较长,按固定期限支付租金,但是承租人难免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有了租赁保证金,可以通过抵扣租赁的方式,临时用于支付租金,而且抵扣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这样就缓解了承租人的资金困难,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履行。
二、出租人收取保证金的合法依据与法律性质
出租人收取保证金的合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尤其基层法院裁判认定租赁公司收取保证金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其实,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都有合法的依据。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此外,《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收取租赁保证金这种方法是一种交易惯例,也是一种市场行为。
此外,关于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保证金大量存在,如房屋租赁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拍卖保证金、银行开立信用证、保函、承兑汇兑的保证金等等。
租赁保证金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们认为租赁保证金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界定是一种“担保”,但是它不是《担保法》、《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形式,而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首先租赁保证金不是定金,虽然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的时候可以不予返还保证金,但是它并不完全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租赁保证金也不是预付款,预付款本身是履行合同义务,无担保作用,但是租赁保证金并不是,它本身并不是履行义务,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再者它本身也不是违约金,前面也谈到它不是质押担保。但是租赁保证金它同时又具有质押、定金、预付款及违约金的法律特性。可见,租赁保证金的法律特性有点“四不像”,当然它最基本的功能属于担保性质。
三、租赁保证金实务要点
租赁保证金怎样收才能合理合法,才真正起到担保及其他作用呢?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中,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第一、租赁保证金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签订单独的保证金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此外,租赁保证金的金额问题。这也是新设立的租赁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通常按照行业惯例,可以是融资额或者是租金的10%到20%,可高可低,这些主要是根据商业谈判来决定的。
第二、租赁期间可否抵扣租金费用和违约金的问题,也就是租赁期间保证金是否能够抵扣以及它抵扣的时间点问题。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约定,当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用租赁保证金来冲抵欠付的租金费用,或者违约金。第二种方式约定在租赁期间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前,当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是不能用于抵扣欠付的租金、费用和违约金的,租赁保证金只有在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时候才能用于抵扣租金、费用或违约金。
第三、租赁保证金支付问题。建议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支付给出租人,不建议从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抵扣的做法: 第一是直接租赁,有些采取委托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部分价款以抵扣应支付给出租人的保证金。第二是在售后回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直接在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中扣除保证金。
第四、租赁保证金支付的时间和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主要是涉及到是否将支付保证金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作为它的先决条件,有些合同是这样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签订单独的保证金合同,不能在没有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中,约定保证金的支付是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还有支付的方式,应当是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支付保证金,才能够起到前面我们所讲的保证金的功能作用,如果分期支付对出租人是不利的。
第五、出租人可否自由地支配处分保证金的问题。刚才我们讲了租赁保证金可能被法院认定是质押合同,如果认定属于质押,出租人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这个资金,出租人擅自使用就违反了质押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可以自由支配处分保证金的。
第六、抵扣租金、费用的顺序,很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保证金的折抵顺序,这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直接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我们认为顺序为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赔偿损失、违约金、其他费用如保险费、逾期利息、利息、本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采取这样的抵扣顺序。
第七、抵扣后补足保证金的时间要求,以及救济的方法。有些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间承租人违约时可以抵扣租金费用,而且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要补足,如果没有补足的话,我们如何约定一个救济方法,是支付违约金,还是如果在两期租金期限没有补足,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全部租金加速到期,这些都是保证金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专门条款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八、保证金在履行债务后的处理,这个约定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一个是返还,一个是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几期租金。
关于没收保证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采取了一种“抵扣”的方式,从公平原则考虑,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没收保证金,通常用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如果单独约定了没收保证金,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且保证金的金额不是特别大,与损失或者违约后果相当,法院还是支持没收的。所以对于租赁保证金是否能够没收,要慎重处理,如果约定没收则要有比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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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保证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过去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只收租赁保证金,但是随着业务的创新,各种形式的保证金不断出现,譬如随着回购业务的出现,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就增加了“回购保证金”,出现了“合作保证金”等。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属于出租人,它本身就有物权的保障,同时又采取了抵押、保证这些担保措施,为什么还要增加保证金这种担保的手段。我们认为从保证金的功能上讲,它不仅仅单纯是一种担保的功能,它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功能,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要收取租赁保证金。
一、租赁保证金及其功能
什么是租赁保证金,其功能如何?租赁保证金是为保障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融资额或资金一定比例的担保款项。 具体而言,租赁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功能:
第一、降低融资比例,控制项目风险,促进交易的达成。在开展租赁业务的时候,出租人要采取各种手段来控制风险,除了刚才讲抵押等担保的手段之外,采取收保证金的方式,也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缴纳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实际相当于租赁项目中承租人自己筹措的配套资金,既控制了风险,同时也便于项目的促成。
第二、担保的功能。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可以通过保证金优先受偿,抵扣部分租金、费用,以减少或避免出租人的损失。
第三、提高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保证金通常是不计利息的,由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偿使用,在融资租赁交易定价中,保证金成了定价的组成部分,提高了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这也是一种取得合理利润的一种方式,提高了出租人的融资收益水平。
第四、缓解承租人临时性支付困难。因为融资租赁租期一般比较长,按固定期限支付租金,但是承租人难免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有了租赁保证金,可以通过抵扣租赁的方式,临时用于支付租金,而且抵扣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这样就缓解了承租人的资金困难,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履行。
二、出租人收取保证金的合法依据与法律性质
出租人收取保证金的合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尤其基层法院裁判认定租赁公司收取保证金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其实,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都有合法的依据。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此外,《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收取租赁保证金这种方法是一种交易惯例,也是一种市场行为。
此外,关于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保证金大量存在,如房屋租赁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拍卖保证金、银行开立信用证、保函、承兑汇兑的保证金等等。
租赁保证金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们认为租赁保证金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界定是一种“担保”,但是它不是《担保法》、《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形式,而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首先租赁保证金不是定金,虽然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的时候可以不予返还保证金,但是它并不完全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租赁保证金也不是预付款,预付款本身是履行合同义务,无担保作用,但是租赁保证金并不是,它本身并不是履行义务,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再者它本身也不是违约金,前面也谈到它不是质押担保。但是租赁保证金它同时又具有质押、定金、预付款及违约金的法律特性。可见,租赁保证金的法律特性有点“四不像”,当然它最基本的功能属于担保性质。
三、租赁保证金实务要点
租赁保证金怎样收才能合理合法,才真正起到担保及其他作用呢?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中,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第一、租赁保证金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签订单独的保证金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此外,租赁保证金的金额问题。这也是新设立的租赁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通常按照行业惯例,可以是融资额或者是租金的10%到20%,可高可低,这些主要是根据商业谈判来决定的。
第二、租赁期间可否抵扣租金费用和违约金的问题,也就是租赁期间保证金是否能够抵扣以及它抵扣的时间点问题。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约定,当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用租赁保证金来冲抵欠付的租金费用,或者违约金。第二种方式约定在租赁期间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前,当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是不能用于抵扣欠付的租金、费用和违约金的,租赁保证金只有在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时候才能用于抵扣租金、费用或违约金。
第三、租赁保证金支付问题。建议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支付给出租人,不建议从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抵扣的做法: 第一是直接租赁,有些采取委托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部分价款以抵扣应支付给出租人的保证金。第二是在售后回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直接在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中扣除保证金。
第四、租赁保证金支付的时间和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主要是涉及到是否将支付保证金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作为它的先决条件,有些合同是这样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签订单独的保证金合同,不能在没有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中,约定保证金的支付是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还有支付的方式,应当是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支付保证金,才能够起到前面我们所讲的保证金的功能作用,如果分期支付对出租人是不利的。
第五、出租人可否自由地支配处分保证金的问题。刚才我们讲了租赁保证金可能被法院认定是质押合同,如果认定属于质押,出租人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这个资金,出租人擅自使用就违反了质押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可以自由支配处分保证金的。
第六、抵扣租金、费用的顺序,很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保证金的折抵顺序,这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直接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我们认为顺序为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赔偿损失、违约金、其他费用如保险费、逾期利息、利息、本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采取这样的抵扣顺序。
第七、抵扣后补足保证金的时间要求,以及救济的方法。有些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间承租人违约时可以抵扣租金费用,而且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要补足,如果没有补足的话,我们如何约定一个救济方法,是支付违约金,还是如果在两期租金期限没有补足,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全部租金加速到期,这些都是保证金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专门条款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八、保证金在履行债务后的处理,这个约定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一个是返还,一个是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几期租金。
关于没收保证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采取了一种“抵扣”的方式,从公平原则考虑,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没收保证金,通常用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如果单独约定了没收保证金,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且保证金的金额不是特别大,与损失或者违约后果相当,法院还是支持没收的。所以对于租赁保证金是否能够没收,要慎重处理,如果约定没收则要有比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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