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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及幼儿写字产品的专利一审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因侵害原告“习字格”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一个习字格引发外观专利侵权 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侵权
5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及幼儿写字产品的专利一审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强不息公司”)因侵害原告张某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2010年10月,原告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该专利产品用途为习字格纸,用于写字;设计要点在于写字格由外格,中心线与侧线相交而成。其外观设计有两种:其中一种格子中部有一“十”字形实线划线,其中“十”字竖线部分比横线部分略长,横线两端各垂直连接有一与“十”字竖线平行的长度较短的实线竖线;另一种格子内部线条排列与第一种相同,但划线部分采用虚线。
2015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练字教材《小明的初练》和其专利在外观上几乎一样,且被告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最美中国字”上公开销售的字帖套装《小明的初练》价格为每套298元,销量为5355件。原告随即做了公证购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字强不息公司则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在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已经于2016年7月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该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产品均为习字格,属于相同类型的外观设计,可以进行比对。两者的共同特征是两者均由外格、中心线与侧线相交组成,横向有一条线将它们连接起来。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横线连接的部位,被诉侵权设计延伸至格子边缘,而授权外观设计没有。被诉侵权设计的左边线、中竖线和右边线分布与授权外观设计完全一致,虽然被诉侵权设计的横向中心线部分与授权外观设计有所区别,但在整体上的视觉效果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字强不息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上海知产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原告专利权的类型、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关案件的在先判决结果等因素,判决被告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张某的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害,并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法官提醒】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具体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所以企业在设计某项产品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了解市场上相类似产品的设计要点,做好提前规避;其次在设计过程中要有自己的创新点,不仅仅是细枝末节上改变,而是要产生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
本案中,整个习字格的设计都在不足1平方厘米的格子中完成,难免在设计中仅存在一些细小的不同,如果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其相较于其他产品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其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则容易构成侵权。(中国日报网)
外观专利的申请
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外观专利的申请有着明确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外观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对于外观专利的申请,我国的专利法也有着明确的范围限制,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外观形状,一般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外观专利的侵权判断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外观专利需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并且还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不仅富有美感,还必须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往往通过外观专利产品的使用主体、以及方法的比对等方面进行区分。
其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而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同时,还需注意,对于非通常消费品来说,应该以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为依据进行鉴别。
其二,在日常生活中,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可采用观察的方式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肉眼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
其三,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在实践中,较为认同的做法就是将该产品的重要部分进行比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不仅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还对各项其他专利权益进行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专利知识的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也会越来越高,与此相伴随的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作为专利权人,应强化自身专利保护意识。当发现自己的专利被侵犯时,要及时搜集被侵权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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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习字格引发外观专利侵权,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路径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及幼儿写字产品的专利一审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因侵害原告“习字格”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一个习字格引发外观专利侵权 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侵权
5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及幼儿写字产品的专利一审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强不息公司”)因侵害原告张某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2010年10月,原告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该专利产品用途为习字格纸,用于写字;设计要点在于写字格由外格,中心线与侧线相交而成。其外观设计有两种:其中一种格子中部有一“十”字形实线划线,其中“十”字竖线部分比横线部分略长,横线两端各垂直连接有一与“十”字竖线平行的长度较短的实线竖线;另一种格子内部线条排列与第一种相同,但划线部分采用虚线。
2015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练字教材《小明的初练》和其专利在外观上几乎一样,且被告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最美中国字”上公开销售的字帖套装《小明的初练》价格为每套298元,销量为5355件。原告随即做了公证购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字强不息公司则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在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已经于2016年7月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该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产品均为习字格,属于相同类型的外观设计,可以进行比对。两者的共同特征是两者均由外格、中心线与侧线相交组成,横向有一条线将它们连接起来。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横线连接的部位,被诉侵权设计延伸至格子边缘,而授权外观设计没有。被诉侵权设计的左边线、中竖线和右边线分布与授权外观设计完全一致,虽然被诉侵权设计的横向中心线部分与授权外观设计有所区别,但在整体上的视觉效果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字强不息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上海知产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原告专利权的类型、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关案件的在先判决结果等因素,判决被告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张某的名称为“习字格(金宫)”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害,并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法官提醒】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具体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所以企业在设计某项产品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了解市场上相类似产品的设计要点,做好提前规避;其次在设计过程中要有自己的创新点,不仅仅是细枝末节上改变,而是要产生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
本案中,整个习字格的设计都在不足1平方厘米的格子中完成,难免在设计中仅存在一些细小的不同,如果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其相较于其他产品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其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则容易构成侵权。(中国日报网)
外观专利的申请
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外观专利的申请有着明确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外观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对于外观专利的申请,我国的专利法也有着明确的范围限制,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外观形状,一般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外观专利的侵权判断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外观专利需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并且还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不仅富有美感,还必须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往往通过外观专利产品的使用主体、以及方法的比对等方面进行区分。
其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而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同时,还需注意,对于非通常消费品来说,应该以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为依据进行鉴别。
其二,在日常生活中,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可采用观察的方式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肉眼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
其三,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在实践中,较为认同的做法就是将该产品的重要部分进行比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不仅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还对各项其他专利权益进行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专利知识的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也会越来越高,与此相伴随的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作为专利权人,应强化自身专利保护意识。当发现自己的专利被侵犯时,要及时搜集被侵权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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