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片手机号上色情小卡片,公开隐私、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

李琳璐 2017-06-13 09:17:00
女子照片手机号上色情小卡片,公开隐私、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

近日,山东日照的李女士莫名其妙地成为当地的“名人”,原来有人将李女士的个人信息印成色情卡片,在当地四处散播,导致李女士出门时总受路人指指点点,且频频接到骚扰电话。李女士不堪其扰,濒临崩溃,无奈之下报警处理,在警方的多番侦查下,锁定犯罪嫌疑人庄某。庄某是李女士的前男友,因与李女士存在感情纠纷,为报复李女士,公开其隐私照片,并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诽谤,庄某的行为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女子照片手机号莫名上了“色情小卡片” 警方:前男友报复

 

最近,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的小李姑娘莫名其妙地在当地“火”起来了,但并不是什么好事。一时间,小李竟成了“名人”!原因是小李的个人信息竟然被印成了色情卡片!这下小李可真的火了……

 

5月31日,小李拿着一张在自家门口捡到的卡片到黄墩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诽谤。“一张小小卡片怎么能和‘诽谤’扯上关系?”民警从小李手中接过卡片仔细一看,卡片正反两面的女孩照片都是小李本人!更重要的是卡片上印有一段“为广大男性朋友的需求:不影响家庭生活,服务联系详谈”的字样,让人一下子就把卡片和“色情”二字联系在一起。小李对民警说:“卡片上的手机号、微信号、陌陌号都是我的。出门时总有人对自己指指点点,而且还时常会接到一些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小李不堪其扰,甚至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说来也巧,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李在自家屋后墙根下捡到了一张卡片,不看不要紧,看完卡片后的小李姑娘可真的火了。

 

根据小李的叙述,民警立即对警情进行分析,随后来到小李家,对案件现场勘查及周边调查走访随即展开。小李家所在的村地处偏僻,对于警察的到来,很多村民都来看热闹。民警以小李家为中心向四周进行排查。

    

在与小李姑娘的交谈中,民警特意提到卡片上小李本人照片的相关信息,小李思忖片刻,恍然大悟,“卡片上的照片,是去年夏天我前男友庄某用他的手机给我拍的”。经民警仔细了解,小李姑娘是在日照打工时认识的庄某,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因为性格不合两人分手了。但庄某还时常打电话骚扰,小李均拒接,不予理睬。

 

案子陷入“瓶颈”。就在办案民警苦思冥想时,调取视频监控的民警传来一个消息:在对黄墩汽车站内部及周边16个监控摄像头、100余小时的视频影像进行仔细分析,成功锁定了两名男子很有可能就是该案的嫌疑人!经过民警比对和当事人指认,确定视频中的两名可疑男子中其中一名就是庄某!

 

6月2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庄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在大量证据面前,庄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将小李姑娘的个人信息印制成色情卡片,并伙同朋友田某在公共场所散播的违法事实。

 

“谜底”揭晓,幕后“黑手”被成功揪出。办案民警乘胜出击,将帮朋友“两胁插刀”的田某抓获归案。6月3日,经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批准,分别给予庄某、田某行政拘留10日、7日的处罚。(齐鲁网)

 

公开隐私、诽谤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

 

结合本案来看,庄某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到了李女士的名誉权、隐私权,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庄某公开李女士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而“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所以,庄某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庄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李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此外,庄某多次侵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处以罚金与行政拘留等。

 

关于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问题。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诽谤罪都是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只是行为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指以侮辱、诽镑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侮辱、诽镑罪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共同之处,但两者的主要区别也十分明显。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侮辱、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观方面的区别。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侮辱、诽镑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行为方式不同。 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因此不再被认为是普通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4、危害后果不同。侮辱、诽谤罪的危害结果,是对社会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虽然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 还远未达到这样的程度。

 

所以,侮辱、诽镑罪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其关键的区别在于“情 节是否严重”。侵害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民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庄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多次侵权的行政责任,应被处以罚金及行政拘留。那么,侵犯他人名誉权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行政责任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但该行为必须是多次实施,即重复实施三次以上的,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

 

行为人可能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并符合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时,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构成刑法的侮辱与诽谤的条件与民法上的侮辱与诽谤的条件并不相同。最显著的区别是,刑法上所说的侮辱,要求在大庭广众之下对被害人进行公然的侮辱,而民法上的侮辱只要侵权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为他人所知即可;

 

3、刑法上的诽谤要求所散布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自己捏造的,而民法上的诽谤并不要求所散布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所捏造,只要行为人有散布此种虚假的事实即可。

 

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侵权程度不同,侵权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对于披露他人隐私、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行为,一般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多次实施该侵权行为,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处以相应罚金并遭到拘留。最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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