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辨析

周琳 2017-06-15 09:10:00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辨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设立需要由发起人进行发起,发起人是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所谓发起人指的是为了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因发起人的一些行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责任的承担问题。

 

发起人的设立与职责

 

我国公司法对于发起人的资格做出了规定,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资企业作发起人是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同时还应注意自然人是不得充当发起人的。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只有当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监督他们的经营活动,以防止其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机会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我国的公司法赋予了发起人相应的职责,主要涉及到:订立出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职责;确定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对于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标准进行协商与确定;办理公司的等级手续以及其他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事务。

 

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责任辨析

 

公司设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责任,是由发起人承担还是由设立的公司承担?在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发起人应该就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若在公司成立后,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就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要求公司承担的,公司理应承担。

 

若发起人在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合同签订的。则在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任。但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发起人通过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合同相对人达成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谋求自身的权益,在此情形下,公司时无需承担责任的。

 

公司也会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此时,部分发起人或者全部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部分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要求其他发起人进行分担,若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依照约定的出资额比例进行分担,没有约定出资额的,则依据均等原则进行承担。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身的过失而使得公司受到损害,此时,有过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引履行公司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成立后的公司进行损害赔偿,若公司因故未成立,则受害人有权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发起人进行追偿。

 

发起人作为公司成立的主要条件之一,乃至其在以后的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的产生设立需要由发起人进行完成,而作为发起人在计划设立公司的时候应该进行完善的考虑,将自己所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规划,并且要明确自己作为发起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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