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刑诉法适用

安建华 2017-06-16 09:14:00
刑事拘留的刑诉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往往会对犯罪限制人采取刑事拘留,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我国刑诉法也对刑事拘留做出了明确的条件限制。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采取列举的方式做出说明,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对于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也做出明确的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拘留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有: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刑事拘留的期限

 

执法机关实施的刑事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过度的使用拘留显然侵害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为了推动案件的合理解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其一,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所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7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因此,我国的刑诉法对于拘留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条件,这是也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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