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景林 2017-06-22 09:38:00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作为法人变更的形式之一,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实践中利用企业分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很多,例如有的企业利用分立重组方式剥离有效资产逃废债务,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成为企业分立中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企业分立后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关于公司分立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来说:

 

对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的处理规则

 

一种是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分立,并不产生企业法人终止的结果,而是该企业法人的变更,该变更不意味着原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原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受,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无体财产权以及各项债权均由变更后的法人所享有。所以,在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权与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为连带责任,即分立后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另一种原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处理有效原则。企业分立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对于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企业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对企业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企业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但是,如果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债务处理有约定的,还需要债权人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认可,包括经所有债权人的认可而不是一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理解和适用时发生分歧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此时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

 

债权人既可以向分立后的所有企业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主张权利;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部分债权;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则分立后企业的所有财产均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财产,债权人不必按照企业分立时的资产负债比例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责任。

 

乡镇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改制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但它们所分享的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因为企业法人的分立,并不产生企业的终止,而是该企业法人的变更。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所承受,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权、其他物权、无体财产以及各项债权均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所以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诸多法人的变更中,公司的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极其重大,也极容易成为不良商人逃避责任的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的出资人往往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通过分立的形式设立新的公司,将负债累累的原公司的大量资产转移给新的公司,然后试图借公司有限责任使原来负债累累的公司实际清偿能力大幅度的降低,极大地损害了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只有变更登记并不能切实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并且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企业分立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因而允许原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处理事宜。如果仅原企业出资人之间对债务处理作出了约定,那么还需要债权人的认可,债权人的认可,包括经所有债权人认可而不是一部分债权人的认可。所以,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理解适用时发生分歧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分立后的全部企业主张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主张责任;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部分债权。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必按照分立企业所承担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可以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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