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券商IPO承销费增70%,证券承销需满足那些资格

姜明 2017-06-23 08:57:00
上半年券商IPO承销费增70%,证券承销需满足那些资格

据统计,今年以来IPO共计为53家券商贡献约79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其中22家券商承销保荐收入超过1亿元。当某一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被称之为承销,这也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上半年券商IPO承销费增70% 6家已覆盖去年收入

 

今年以来53家券商IPO承销收入约79亿元,而去年全年59家券商IPO承销收入为86.7亿元

 

2017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在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融资类业务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投行业务在券商今年上半年整体业绩中起到的稳定作用功不可没。其中,IP0项目的承销表现尤为抢眼,同比增幅超过70%。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至6月20日,今年以来已有234只新股发行,数量逼近去年的247只。而今年以来的IPO共计为53家券商贡献约79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其中22家券商承销保荐收入超过1亿元。其中,大型券商的IPO承销保荐业务更是水涨船高,今年以来承销收入前十名的券商中,有六家券商的承销收入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总和。

 

广发证券夺“半程冠军” IPO承销收入7.59亿元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6月20日,今年以来IPO共计为53家券商贡献约79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其中22家券商承销保荐收入超过1亿元。而去年全年59家券商首发项目承销收入为86.7亿元。

 

从IPO承销数量来看,今年以来广发证券以承揽19个IPO项目暂列第一位;紧随其后的是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均承揽了18个IPO项目;中信建投证券和国金证券均承揽13个,暂列第三位。此外中信证券和兴业证券也分别承揽了12个IPO项目。

 

而从承销收入排名来看,今年以来,53家券商中主承销收入超过1亿元的有22家。其中,广发证券承销收入最高,达7.59亿元。而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中信证券、国金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6家券商承销收入超过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大型券商的IPO承销保荐收入增幅更大,今年以来承销收入前十名的券商中,有六家券商的承销收入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总和。其中,广发证券去年共承揽了16个IPO项目,承销收入为5.85亿元。海通证券的增幅更大,去年全年仅承揽了4个IPO项目,承销收入为1.35亿元,而今年以来海通证券已经承揽了18个IPO项目,承销收入为5.16亿元。此外,今年以来承销收入超过去年全年总和的还有4家券商,分别是国信证券、国泰君安、兴业证券和国金证券。

 

而从IPO承销费用均价来看,目前平安证券以7172万元占据榜首。此外华西证券、安信证券外的首发承销费用均价也都在5000万元以上。在IPO承销超过10单的券商中,广发证券、中信证券的平均承销费用最高,均逼近4000万元。

 

中信证券“后劲足” 还有45个IPO项目在排队

 

与今年上半年成功保荐数量排名相比,券商IPO项目储备排名有一定差异。据证监会最新公开数据统计,截至目前,一共有551家IPO排队企业(只统计已通过发审会、已受理、已反馈及已预先披露更新这4种审核状态),涉及69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凭借45单保荐项目排在第一名。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证券保荐的IPO在审项目中,包括瑞达期货、华西证券、长沙银行、南华期货等备受市场关注的金融类项目。

 

紧随其后的是海通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IPO项目“存货”分别为37家、34家、32家、29家。加上中信证券,这五家券商保荐企业合计177家,占据32%的份额。值得一提的是,IPO项目储备过程中,国金证券、民生证券、中泰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等券商也大有迎头赶上之势,IPO项目“存货”分别为26家、11家、15家、14家、12家。

 

在IPO提速的大背景下,IPO项目储备丰富的券商将“率先”获益。不过,近期证监会不仅放缓IPO批文且严格控制上会数量。IPO批文数和募资总额已连续4周打破此前常态化的“10家50亿元”。与过去两周一样,本周依然是8家企业登上发审会,明显低于此前单周14家、15家的情况。在有意调节新股发行速度的同时,IPO审核也趋严。剔除春节因素,3月份正常审核以来,单周首发通过率逐渐下滑,最近5周更是持续徘徊在75%。业内人士认为,在IPO放缓与监管趋严的双重压力下,券商的承销保荐业务也难免不受到影响。(摘自证券日报)

 

证券承销需满足那些资格

 

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证券承销对于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证券经营机构要想承担起证券发行人与投资人的中介,就需要具备一定的人、财、物等条件要求。

 

其一,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对于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其二,对于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3、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某一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商。

 

其三,我国的《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

 

1、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具有二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一名;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在进行证券承销业务时,往往会与证券发行人签署证券承销协议,证券承销协议不得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证券经营机构作为连接证券发行人与投资人的中介,要严格依照法定的要求与程序经营,为证券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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