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上初恋后为争房产将妻女赶出家,房产不是你争就是你的

何学名 2017-06-28 09:02:00
迷上初恋后为争房产将妻女赶出家,房产不是你争就是你的

人们常说七年之痒,一般是指爱情或婚姻到了第七年可能会变得平淡规定,渐渐赶到无聊乏味,会经历一次危机和考验,考验成功,感情逐渐变好,反之两人就可能分道扬镳。而近日,王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今年是她与丈夫结婚的第七年,原本以为会顺利度过七年之痒,谁想,王女士的丈夫突然与初恋再续前缘,并想把她和女儿赶出家门,独占房产。

 

七年之痒!男子跟初恋复合 为争房产把妻女赶出家

 

丈夫和初恋再续前缘企图抛妻弃女,独占共同房产,如何为孩子争取更多权益?

 

丈夫迷上初恋,还把妻女赶出家门

 

王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为跟初恋再续前缘,想把她和女儿赶出家门,而且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面对突如其来的各种打击,王女士决定向律师求助,希望可以为自己的女儿争取到更多权益。

 

王女士跟丈夫结婚7年,女儿已经6岁了。虽然丈夫在北京工作,却也经常回来,小日子平淡却温馨。今年春节后,丈夫突然跟初恋冯女士好上了。

 

冯女士几年前已经离婚,跟刘先生重燃爱火。为争房产,刘先生便让妻子和女儿离开家,还将妻子王女士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随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女士说:“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婚后共同购买的,他家出得多,我家出得少一点,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针对王女士这种情况,律师表示,王女士婚后和丈夫所买房子是共同财产,刘先生不可能独占,法院会根据当时购买房子所出份额将房子进行分配。

 

刘先生想把女儿抛弃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法院将女儿判给王女士,刘先生是要支付月总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现在,王女士最好将各种证据收集好,开庭辩护的时候提交给法官。(摘自现代快报)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显然,现在王女士与她的丈夫已不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丈夫的行为也彻底让王女士清醒,她目前只希望和她丈夫离婚时能获得女儿抚养权以及如何要回房子。那么,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呢?不懂情况分割方法不同。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显然,从新闻中可知,王女士与她丈夫的房子是属于婚后共同购得的,并且应该属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那么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呢?这也分情况!

 

1、像王女士这种,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此时,父母出资视为对婚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系赠予一方。处理上,原则上按房屋总价值进行分割,无需扣除父母的出资款。

 

2、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无论登记在该父母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属于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作为婚前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扣除该部分出资款后,再对房屋剩余的价值进行分割。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该出资款究竟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还是个人赠与以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专家吴晓芳的意见,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宜,但并不代表平均分割,需要根据出资情况适当多分。

 

4、若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其余房款由夫妻贷款或出资,司法处理存在争议。

 

5、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但截至离婚时还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婚前按揭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的处理,司法实务处理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大部分法院认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尚未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婚前购买行为需要证实出资,这个证据需要收集。

 

三、婚后按揭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婚后双方共同按揭买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来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部分购房资金来源于登记方的父母或登记方的婚前存款,司法实务中处理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各自份额的计算需要对比贡献率大小。

 

四、小产权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承租公房的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公房本身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时也会有区别: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政策购买房改房取得房屋产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一般根据双方的职工身份,将房屋判给与房改政策身份关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相当于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

 

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房满五年才可以进行交易或分割。未满五年的,如果必须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才能进行分割。

 

4、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可否主张继续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规定的解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继续承租公房:(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廉租房(或公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廉租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根据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是针对具备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

 

实务中,法院如何判决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具体要看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如,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有无抚养子女、政策规定等等情况。从处理方式上看,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竞价获得。

 

注意:若夫妻双方申请获得的是公租房,操作方式基本同上。

 

综上,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利的取得变动都以登记为主。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不动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买房即便是双方共同出资,若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未登记人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新闻中的王女士不用担心,因为她家的房屋时婚后购得的,并且是她和她丈夫的名字都为房屋不动产权人,显然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即使她丈夫家出钱多,但也是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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