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肠成功注册集体商标,带您了解集体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陈鸿 2017-06-30 09:09:00
哈尔滨红肠成功注册集体商标,带您了解集体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近日,“哈尔滨红肠”集体商标和图形商标已获得批准备案,一直被视为生产工艺的“哈尔滨红肠”品牌开始受到法律保护;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同时,集体成员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哈尔滨红肠”成功注册集体商标

经过多年努力,这一冰城特色美食终于从一种“生产工艺”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2015年3月13日,本报以《哈尔滨红肠,亟需一张“身份证”》为题,报道了地方名吃“哈尔滨红肠”由于没有注册商标,成了一道任人使用的招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哈尔滨红肠”集体商标和图形商标批准备案,哈尔滨红肠食品产业协会会长陈丽霞赴京取回了“哈尔滨红肠”商标注册证书。由此,一直被视为生产工艺的“哈尔滨红肠”品牌将属于我们这座城市,受到法律保护。

 

“哈尔滨红肠”获“金字招牌”

 

“在两年多的申报过程中,市政府及相关单位付出了巨大努力。”陈丽霞说,从地理标志到证明商标,再到集体商标,“哈尔滨红肠”申报团队与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多次沟通、汇报,申报材料上百页。直到去年11月,“哈尔滨红肠”商标和图形商标才正式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示。

 

一直以来,人们将以肉、肠衣、淀粉、大蒜、盐、胡椒等为主要原料,经过腌制、搅拌、灌肠、果木熏烤等工艺生产出来的外表呈枣红色的肉灌食品,称为“哈尔滨红肠”。国家优质肉制品评审委员、黑龙江省肉制品加工行业专家、77岁的高级工程师石品三说,“哈尔滨红肠”对外地人来讲是一种地方美食,而对生产企业来说只是一种生产工艺,各家都会冠以各自的名字进行销售。“有了这块‘金字招牌’,‘哈尔滨红肠’终于从一种工艺成为一件商标。”

 

六家冰城名企首批获准使用

 

哈尔滨市红肠食品产业协会副会长徐长波介绍,“哈尔滨红肠”品牌将首先在哈肉联、秋林里道斯、商委、老鼎丰、裕昌、一手店等6家企业的专营店使用,此后会根据企业规模、产品质量等陆续增加授权使用单位。届时,市场上销售的红肠包装上会有两个商标,一个是“哈尔滨红肠”集体商标,另一个是企业商标。

 

目前,哈市知名红肠生产企业已经开始对“哈尔滨红肠”商标的保护和使用等进行规范,制定了《哈尔滨市红肠食品产业协会行为公约》《哈尔滨市红肠食品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此外,制定地方性生产标准、出台商标牌匾使用制度、研讨品牌成果创新、建立追溯体系、提高产能增速等工作也已摆上案头。(摘自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而集体组织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更需遵守相应的规则。

 

首先,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说明该集体成员的详细信息;同时,还应提交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在管理规则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其次,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以上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

 

普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但是,对于集体商标申请者来说,必须需由集体组织申请,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区别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首先,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其次,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集体商标予以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其影响力,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工艺;同时,在国际竞争中也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的不利影响,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而作为集体商标的成员,应严格遵守集体组织的使用管理规则,维护好本集体组织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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