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情形下会构成紧急避险

蒙田芳 2017-07-08 08:55:00
那些情形下会构成紧急避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刑法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避免现实中将发生的危险,从而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对于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此时,依据紧急避险的要求,行为人不得已通过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从而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其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当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时,才能适用紧急避险;若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措施,从而善意的误认为是存在紧急危险,而实施了所谓的紧急避险,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是不得适用紧急避险,此时,成立过失犯罪,亦或是意外事件。

 

其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然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全另一方更大的合法权益,此时,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为第三方,这也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最主要区别之一;对于避险行为人来说,其主观意识也是构成避险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紧急避险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并且认识人,只有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紧急避险的主观意识无需要求过多,偶然避险亦构成紧急避险。

 

其三,紧急避险的适用必须是危险已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因为紧急避险行为必然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而紧急避险又称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此时才被允许使用紧急避险行为。

 

其四,则涉及到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即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紧急避险行为的排除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主要涉及到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如消防队员、民航驾驶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之所以紧急避险不适用该类人群,是因为在发生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的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一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如执勤的警察在面临罪犯对自己进行侵害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威胁,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对于乘客的医疗费,司机应承担其赔偿,而横穿马路的小孩作为引起险情人,司机有权向其监护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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