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限制

梁玉 2017-07-26 09:18:00
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限制

随着我国政府一路一带政策的提出与实施,我国经济已与国际市场产生了密切的联系,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也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为了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对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又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首先,依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将按照行业为标准,主要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主要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同时,还应注意,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其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所谓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依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但在合营企业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合营企业章程中,还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为了维护国家权利,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尤其是一些行业是不允许中外合资企业来进行管理经营的,或者需要对其经营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其限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行业: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于一部分行业是完全禁止其进行投资的,即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外合资企业是经济一体化发展下的产物,通过合理的发展中外合资企业,能够使得国内市场紧跟信息化的时代要求,而作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国家的相应政策,国家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在经营运行上有着不同于国内企业的限制,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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