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裁定“公路港”商标无效,注册商标因何会被宣告无效

李晓 2017-07-27 09:09:00
商评委裁定“公路港”商标无效,注册商标因何会被宣告无效

“公路港”商标因申请人提出无效申请而陷入争议,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结果,因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近些年来,随着企业的增多,随之而来的便是商标纠纷,当今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此,我国的商标法也在不断的紧跟时代的步伐,商标无效制度的设立完善了商标权保障制度,同时推动了知识产权时代的发展。

 

第12187778号“公路港”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2187778号“公路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2016年4月19日,该商标被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公路港”是一种公路物流运输模式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关于“公路港”的多份地方性和全国性的报刊报道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公路港”物流经验的通知》等情况可知,“公路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被广泛作为公路货运信息及物流平台的名称使用,至争议商标注册之时,更是已被作为此类信息及物流平台的通用名称写入政策性指导文件中,由此可以认定“公路港”已成为其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由中文“公路港”构成,核定使用在货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服务的通用名称来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禁止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基于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特征,如果某一名称作为代表本类商品/服务的特定称谓在相对广泛的范围被普遍认同和使用,该名称即已无法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商标法所指的“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而本案就涉及到对于约定俗成的服务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无效的事由

 

我国的《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无效情形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次,我国的商标法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还做出了相应的补充,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无效与商标撤销的区别

 

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权存续期间出现法定事由,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注册商标被撤销是因商标的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无效与商标撤销看似相似,但二者在无效(撤销)事由、宣告机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其一,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因所注册商标为禁用标志,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而商标被撤销则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亦或是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其二,商标无效的宣告除了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之外还可通过当事人的申请;而对于商标的撤销只能由商标局依职权予以撤销。宣告商标无效的机关,或者是商标局,或者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而撤销商标的机关均为商标局。但是,二者又具有一定的相同点,即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于该类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同时在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守法的同时更应该学会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切身利益,面对自己的商标被侵权时,要理智处理,搜集相关的证据,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为来保障自身商标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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