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官女贼”举报贪官,属于立功吗?

张栩 2017-08-08 09:25:00
“偷官女贼”举报贪官,属于立功吗?

2013年起,因多次进入过“大人物”的办公室和家里偷盗,被公众称为“偷官女贼”的唐水燕开始与20岁的房云云合伙作案,将目标转向了官员的家中。她们先后在湖南、山东、安徽等多地作案,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伴随着盗窃案的侦破,以及房云云的举报,牵出了两位厅官的受贿案。房云云认为,正因为自己的举报才能侦破受贿案,应构成立功,房云云说的正确吗?

 

两厅官被女贼举报 女神偷开展“另类反腐”

 

该事件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原安徽省银监局副局长胡沅被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第三次开庭,仍在审理中。据报道,另外一位涉事官员——原安徽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书华在事发之后被纪委调查,官方对外公布免去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厅级待遇),记者查询多个公开渠道发现,目前仍未有明确消息对其立案。

 

“偷官女贼”举报贪官 一官员夫妻均被诉

 

从2008年至2014年,房云云的同伙唐水燕先后在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山西、山东、安徽7省份作案,盗窃地点涉及11个政府、事业单位办公室以及13名官员的家中,涉案金额上百万。伴随着盗窃案的侦破,也牵出了2名厅官的受贿案。

 

2013年起,唐水燕开始与20岁的房云云合伙作案,将目标转向了官员的家中。她们先后在湖南、山东、安徽等多地作案,其中在安徽两名厅官家盗窃财物价值200多万元,这两名失窃者分别是原安徽省银监局副局长胡沅以及原安徽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书华。

 

2014年5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接到市民张瑞红报案称:其家中被盗购物卡、纪念币、玉器等物品价值150余万元。张瑞红正是时任安徽省银监局副局长胡沅的妻子。2014年5月26日,侦查员周密布控,在合肥市一小区将刚实施完盗窃离开现场的房云云、唐水燕抓获。

 

检方的起诉书中显示,2014年5月23日,唐水燕将盗窃地址提供给房云云,房云云用假发、帽子伪装后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张瑞红家,窃得购物卡300余张、手机卡50张、珍珠项链3条、黄金首饰3件、玉制品3件、欧米茄女士手表1块,共计489157.3元。一个厅级官员家中失窃价值100余万元的东西,消息一经发出引发公众关注。一时间,唐水燕和房云云被网友称为“偷官女贼”。

 

随后,胡沅被检察机关批捕、起诉。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胡沅受贿案。

 

检方指控,胡沅涉嫌受贿的金额为140余万元。其中夫妻俩涉嫌共同受贿100万元。据悉,张瑞红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胡沅案仍未宣判。

 

另一官员被免职 至今无立案消息

 

另一名因为唐水燕、房云云举报接受调查的官员为时任安徽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书华。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2014年5月26日,唐水燕将盗窃地址提供给房云云并帮助其望风,房云云利用假发、帽子伪装后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在唐水燕电话指挥下窃得购物卡近100张、金、银砖5块、欧米茄牌女士手表2块、coach牌女士手表1块,天梭牌男士手表1块、玉制品3件、红宝石项链1条等价值160451元。

 

此后,房云云在该小区3栋电梯口出被侦查人员抓获,唐水燕在小区外被抓获。

 

据多家媒体证实,房云云与唐水燕入室盗窃的这家是时任安徽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书华。

 

据报道,被举报后,陈书华已被纪委调查,但目前仍未立案。据一份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皖政人字〔2015〕32号(2015年11月25日)”资料显示,当地已免去陈书华同志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厅级待遇)。记者注意到,目前仍未有明确消息对其立案。

 

检方不认可“偷官女贼”立功表现

 

2016年6月,被称为“偷官”团伙的林晓君、唐水燕、唐燕平、房云云4人在合肥中院受审。据报道,庭审中唐水燕、唐燕平和房云云三人当庭认罪,林晓君则否认指控。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林晓君和唐水燕原为夫妻关系,两人和房云云组成盗窃团伙,专门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场所或住所为盗窃目标。

 

2007年至2013年,“偷官”团伙先后在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山西、安徽、山东等8省作案24起,盗窃人民币32.68万元、4万港元、2130澳元、400美元,另有大量贵重物品,部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84321.3元。

 

2014年5月23日,唐水燕将盗窃地址提供给房云云,房云云在时任安徽省银监局副局长胡沅的妻子张瑞红家中窃得购物卡356张,还有黄金首饰、玉制品、名牌手表等价值共48.9万余元。张瑞红报案后,在另一小区作案得手的唐水燕和房云云被抓获。

 

“偷官团伙”成员还曾举报官员腐败,此举是否算立功?唐水燕代理律师仲若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庭审中公诉人表示,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的线索,不能作为立功处理。目前,此案未做宣判。(正义网)

 

立功成立的实质要件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具体解释了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共同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组织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立功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是组织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从《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成立立功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一是时间要件,犯罪分子必须是“到案”后实施了立功的表现行为,《解释》明确限制了成立立功的时间要件是限制为“到案后”;二是效果要件,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经查证属实,否正不能认定为立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三是主体要件,《意见》明确指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总结来说,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说,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本人实施的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备一定效果性的行为。

 

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综上,我们了解了一些关于立功的法律知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所以如果被控刑事犯罪,最好积极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等,争取立功,从而庭审的时候可以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