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险驾驶江苏三千余人被判刑罚,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王宇 2017-08-13 09:07:00
因危险驾驶江苏三千余人被判刑罚,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据悉,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9068起,目前,已有3009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率的大幅度提高,因为危险驾驶的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这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关注,为了稳定交通秩序,保障行人的安全,我国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今年江苏上半年因危险驾驶3009人被判处刑罚

 

新华网南京8月10日电(虞启忠 苏交轩 张粲)为进一步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交通安全,抵制交通违法的良好氛围,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牢记法律底线,安全文明出行。

 

今年上半年,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9068起,查处涉案人员人9068人。目前,已有3009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从查处的危险驾驶罪类型来看,醉酒驾驶案件9021起,追逐竞驶案件3起,严重超员案件17起。

 

从涉案人员年龄分布来看,20-40岁最多,占48.7%;40-60次之,占46.9%。从涉案人员驾龄分布来看,驾龄在4-10年的最多,占36.1%;1-4年的次之,占21.1%。

 

从案发时段分析,这些案件多发生在18时至凌晨24时,共5334起,占58.5%。从车辆的类型来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车和摩托车为主,两者共8495起,占93.6%。

 

案列一:高速公路追逐竞驶,涉嫌危险驾驶

 

2017年1月1日,因车辆权属纠纷,肖某驾驶丰田小型汽车行驶至盐靖高速新兴服务区处,以严重超速行驶、随意频繁并线变道超车、别挡、撞击、穿插超越正常行驶车辆等危险驾驶方式追逐皋某驾驶的别克牌小型汽车,高速上追逐竞驶持续时长近6 分钟。目前,肖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起诉。

 

案例二:幼儿园校车超员400%,驾驶人被判刑

 

2017年3月13日,吴某驾驶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35人,其中33名学龄前幼儿)由连云港灌南县张店镇金色摇篮幼儿园门前行驶至张店大桥西侧桥头位置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2017年5月,吴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摩托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超300mg/100ml被判刑

 

2017年4月14日,杨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扬州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发生碰撞,导致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应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验,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四:醉驾发生事故涉嫌危险驾驶,被开除公职

 

2017年4月7日,泰兴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刘某驾驶为苏MB029的公务车辆,饮酒后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据泰兴市公安局血样送检,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4月8日下午,泰兴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立案侦查。目前,刘某已被开除公职,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严重超速、超员,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严重威胁驾驶员自身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该负责人表示,希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尊崇文明交通“江苏共识”,遵守安全行车“江苏规矩”,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别提示:根据相关数据表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是最高发的危险驾驶罪类型。酒驾、醉驾机动车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行为人将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新华网

 

危险驾驶行为的如何认定

 

受到一些影视剧的影响,很多有车一族对于路上行车的速度也在不断的跃跃欲试,但是要明白,这种在路上开车任意追逐的行为,对他人,对自己都将是一个危险的存在,因此,我国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管理范围。

 

首先,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的交通安全,给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带来的危险。同时我国的刑法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即有醉驾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属行为犯。而追逐竞驶不但要有行为且要求情节恶劣,属情节犯。但是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抓捕罪犯、抢救危急病人即使超速行使,但是属职务行为、业务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期待可能性。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俗称飙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则属于酒后驾车行为。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第三,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有驾驶资格的人,也包括无驾驶资格的人。本罪主体是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的人。

 

第四,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出对法律法规的蔑视,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交通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主观心理状态看,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是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的行为主要分为单独处罚以及与其他罪名的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在不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因行为人明知超速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并且危险驾驶造成他人伤亡,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危险驾驶致人重伤后,机动车驾驶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依法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法人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带来危险的同时,也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甚至还将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的追究,道路作为公共行驶的安全环境,需要大家进行共同的维护,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就要殃及他人,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文明驾驶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我们行动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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