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举证与追偿

司建华 2017-08-22 09:25:00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举证与追偿

我国的私家车拥有量已跃居世界前列,而汽车也已经成为人们出行选择的重要交通工具,由于每个驾驶员的自身素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会给受害人造成难以磨灭的伤痛,影响其以后的工作、生活。为了弥补受害人的这种损失,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自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而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明显小于机动车一方。但是在进行损害赔偿等事项时,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依然要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害,是适格的当事人,还要证明损害的大小,以进行损害赔偿。

 

首先,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人身受损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相关证明;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其次,因果关系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同时,还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作为责任人,应尽快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切不可存有侥幸逃脱的心理;而事故的受害者,在与责任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提交证据,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赔偿。道路作为公共行驶的安全环境,需要大家进行共同的维护,尤其是作为驾驶员,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就要殃及他人,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文明驾驶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

 

交通事故中会涉及到哪些损害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于受害者的赔偿所含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在交通事故中,以下费用需要值得关注。

 

首先,交通事故给受害者造成伤害的,往往会涉及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一般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而涉及到护理费,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其次,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赔偿金相似,使用同样的递减方式。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哪一方应将生命放在首位,尤其是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尽快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切不可存有侥幸逃脱的心理;事故双方应尽量妥善处理赔偿问题,事故受害者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据,避免出现在诉讼中无法举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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