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拟修订

法制网 2017-08-29 17:00:00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拟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未明确“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标准不明确,导致相关执法极少的问题有望解决。送审稿专门增加规定:本条例所称为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是指借助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

 

现行《条例》为2002年颁布实施。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后,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并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得到全面保护。我国政府在申办2022年冬奥会《关于保护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中作出承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22年冬奥会制定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保证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所有与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奥林匹克相关图标、会徽、徽记和名称。”

 

送审稿首先调整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主客体范围的表述方式,使其与特定时间、特定届次进行脱钩,能够涵盖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冬季残奥会等,并将权利人扩展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

 

送审稿修改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确认的程序。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及其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取消后,对奥林匹克标志及其使用许可的管理不宜再采取原来的备案程序。送审稿规定权利人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商标局进行公告;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使用改由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自行信息披露,同时规定相关单位有义务查验许可文件。

 

送审稿还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期限。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实践来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存在时效性问题,在奥运会举办完成后很多标志不再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当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及保护工作中的期限最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仅有少数奥林匹克标志在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保护。送审稿参照特殊标志延期、商标续展内容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4年的有效期及续展程序。

 

此外,送审稿提高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借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送审稿增加了间接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赔偿判定顺序、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等内容,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区分行政处罚标准;还增加了为潜在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罚则、近似标志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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