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男“毒驾”被查,“毒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王谬 2017-09-04 14:08:00
保时捷男“毒驾”被查,“毒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成为威胁群众安全的一大“杀手”。为铲除交通安全“毒瘤”,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个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而近日,一男子吸“毒驾”驶车辆被查,双手颤抖还想和民警求求情……

 

保时捷男“毒驾”被查 双手颤抖还想和民警求情

 

8月28日晚高速公路一大队的民警后盐蓝鲨机动队的队员在后盐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保时捷越野车的驾驶员和同乘女子吸毒,而且二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吸毒。

 

通过驾驶员异样的举动,民警怀疑该男子很有可能吸食了毒品,而且同车的年轻女子很有可能也吸食了毒品。

 

为拒绝验尿,男子找尽各种理由,并声称自己没有吸毒,为免检,男子还想和民警套近乎求情,经过2个多小时说服教育,二人这才进行了尿检。

 

目前两人已经被大连湾派出所处以15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完毕后,将送到社区进行3年的强制戒毒。(新浪新闻)

 

毒驾”的法律后果

 

“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毒驾”的性质

 

首先,“毒驾”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

 

其次,“毒驾”是一种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毒驾”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

 

第三,“毒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毒驾”本身具有高危险性,是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更有甚者,一些“毒驾”人员横冲直撞或肇事后逃逸,造成更大的伤亡事故,这不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更是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由此可见,“毒驾”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人身权、财产权和公共安全。

 

“毒驾”适用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可见,立法只是停留在了行政法、民法层面上,不仅造成了公安交通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依据,也降低了对“毒驾”行为人处罚的严厉程度。相比美国等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我国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公安方面的人员表示,如果行为人没有肇事则只能以治安管理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只有出了事故,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定罪。由此可见,现有的处罚手段对于“毒驾”行为人并未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另外,2012年公安部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对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申领业务不予受理,对已有的驾驶证予以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对“毒驾”的处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没有交通肇事行为的,或交通肇事后果不严重的,作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同时吊销(注销)其驾驶证;

 

二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三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横冲直撞或交通肇事后逃逸,引发连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种,对同样是高危险性的“毒驾”行为,处罚的结果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毒驾”适用法律规范,交通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只能从散见于行政法规、刑事司法解释的零星规定中去寻求答案,比照或类推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这本身就不合理、不科学。于是“毒驾”入刑的呼声高涨,许多专家、学者就“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寄希望于刑法修正案(九)。然而,在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却并没有看到相关规定。“毒驾”不入刑,主要是技术上有难度,但却十分必要。

 

 

(一)“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

 

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有些司机本来就是“瘾君子”,而有些司机误信毒品能“提神解困”,将吸毒作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却在自己毫无意识的情况下成了“马路杀手”。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所以说“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毒驾”的违法成本低。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处理的结果使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而且事后查处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力度远不如醉驾,这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形成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和震慑作用。

 

(三)境外可借鉴的类似立法经验

 

“毒驾”作为一类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纷纷制定相应法规予以惩治。《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53条、第255条规定: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伤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0年以下监禁;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死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4年以下监禁。《日本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之二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因而致人伤害的,处15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有期惩役。美国有八个州立法对吸毒驾驶持“零容忍”态度,直接规定一旦在人体内检出毒品或者其代谢物即认定为犯罪。1999年4月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服用酒精、麻醉药品”的规定,并删去难以测量之“过量至意识模糊” 规定,最终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毒驾”作为一种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当纳入刑法的范畴加以调整。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毒驾”的危害性不言而喻,相关当场检测技术也已经成熟,但是目前“毒驾”入刑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毒驾”入刑将惩罚结果犯转变为惩罚危险犯,从而可以有效地预防“毒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打击毒品犯罪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毒驾”入刑实施的过程还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将其上升到刑法层面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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