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的员工保护及税务处理

张桑 2017-09-10 07:19:00
公司合并后的员工保护及税务处理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并后的相关税务问题。

 

公司合并后的员工保护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对于员工的补偿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现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现金支付给员工的方式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通过这种方式的补偿,能够一次性解决与员工之间的纠纷问题,并且不会为企业的发展留下后患。然后,若进行大规模的现金支付,必然造成企业运转资金的流失,最终降低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其次,若企业没有足够的运转资金用于支付员工的补偿,此时,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支付的形式,即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然而,在我国许多地方上,公司员工共同持股并不受到支持,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的人数也有着明确的限制要求,零散的员工持股不能够形成有效的管理。

 

第三,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处理

 

公司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首先,对于纳税人的税务处理。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其次,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在涉及到税收优惠时,因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第四,对于企业合并后亏损弥补的处理。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企业按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企业合并涉及到各方利益,因合并事宜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切实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尤其是要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保障合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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