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妻子杨乐乐疑被闺蜜骗800万,实践中如何识别合同诈骗

来源:好律师网 作者:王敏 2017-09-21 09:13:01
汪涵妻子杨乐乐疑被闺蜜骗800万,实践中如何识别合同诈骗

网络上有一句很火的话——防火防盗防闺蜜,之前,这都是用来形容感情的,可最近,不仅是感情上面会被闺蜜坑,金钱上面也容易被闺蜜所骗啊。近日,湖南一新三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靖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郑靖竟是主持人汪涵的妻子杨乐乐的闺蜜,而杨乐乐也位列受害人席中,被骗金额高达800万,可真是防火防盗防闺蜜啊。

 

汪涵妻子杨乐乐疑被闺蜜骗800万 警方已立案

 

日前,新三板公司贵之步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值得注意的是,受骗人为杨乐乐。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该杨乐乐或为湖南电视台主持人汪涵的妻子,在此前的报道中,杨乐乐此前与郑靖交往比较密切,二人以“闺蜜”相称。

 

那么,杨乐乐为何将其“闺蜜”郑靖告上法庭?

 

9月19日,贵之步发布《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侦查的公告》称,董事会于近日获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郑靖因涉嫌杨乐乐被合同诈骗案,现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立案侦查。后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郑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另一份公告显示,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原告杨乐乐于2017年2月份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4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靖及贵之步名下银行存款863.5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根据2017年8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出具开公(刑)取保字[2017]027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郑靖,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郑靖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8月2日起算。

 

此外,公司董事会从其他渠道获悉,近期黄文杰已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举报郑靖涉嫌合同诈骗,公司尚未取得相关法律文书,案件相关情况尚待核实。

 

据了解,2015年5月份,杨乐乐与郑靖即签订了《出资认购协议》,约定杨乐乐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131.3333万股股份。杨乐乐如约付款后,贵之步于2015年5月15日向杨乐乐出具收据确认已收款。但截至2017年1月份,仍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期间,杨乐乐曾多次要求退还该788万元均被各种理由拒绝。故杨乐乐诉至法院。

 

贵之步表示,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沟通该事项,导致上述事项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经主办券商提醒后,公司补发了上述公告。

 

从财务情况来看,贵之步今年业绩表现并不如意。2017年半年报显示,其上半年营收仅86.2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7.53%;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7.4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5.78%。

 

贵之步表示,受经济环境及女鞋行业整体疲软的影响,且公司2017年持续处于经营转型期,因此公司上半年业绩表现欠佳。(新浪娱乐)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违法行为虽然应分别由刑事、民事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关系极易混淆,而且合同当事人有时无法识别对方采用了诈骗的手段。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识别合同诈骗的方法。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家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理纠纷以免使事态严重化。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合同诈骗与民事诈欺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在主观方面,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合同诈骗一般是由直接故意构成; 同时, 后者必须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实践中不管是欺诈还是诈骗,都应加以识别并防范,尽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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