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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的区别

时间:2017-09-15 09:38:3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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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新中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一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受到立法、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偏爱和重视。

(二)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民事争议解决方法中最能体现处分原则这一民事诉讼法最基本原则的一项制度,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重要制度。它对于避免讼累、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进一步明确合意的主动权、决定权在当事人,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更能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的区别

(一)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联系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陈述的行为。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以解决争议、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法院调解应是诉讼和解的一种形式,其确切的称谓应是法院调解之下的诉讼和解。而在实践中,中国历来重视法院调解,民诉法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民诉法中的地位实难望其项背。其结果是,法院在和解与调解之间,更注重调解,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功能几乎已经为调解制度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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