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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向来是人民比较关注的事件,这关乎着人命安全。随着医药行业也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医疗私有化逐渐被人提起。然而,一想到医疗行业,我就会想起医疗事故,那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罪吧。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
①擅离职守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与医疗差错的相区分。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其实,医疗事故罪是一个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由于之后的医院工作人员出现过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病患受到伤害,甚至因此而错过最好的治疗丢失性命。因此,为了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
在具体实践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涉嫌该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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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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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
①擅离职守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与医疗差错的相区分。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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