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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离婚对于百姓来讲已经司空见惯。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已经逐渐被大众接受,有利于解决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问题,但是也存在着可能损害一方但是人利益的风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评析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1、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2、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
3、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解析
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并不是很普及,但它的推广发展是必然的,针对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上的缺陷。这一点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说的;第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是夫妻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第二对于我国现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关实体方面的缺陷也应该予以补正,例如对婚前财产公证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这里应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其次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另外同等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动产折旧,不动产增值。一旦婚姻破灭,物归原主,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对等的保护。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都需进一步完善再次增设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我国法律应借鉴外国民法成熟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
对于夫妻财产来讲,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趋于完美,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离婚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点评: 做两面派: 在家人面前表现得很积极,缠着他们给介绍对
丈夫和妻子离婚了,但却无法放弃他们的孩子。夫妻离婚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对双方所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
<>点评:女性在思维方面更细致,在研究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在临床工作中却面临选择时出现更多的犹豫不
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2.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
好的婚姻我没法评论,因为我没拥有过。 离婚后,所有人都说你应该再找个人抓紧结婚,年纪也不小了。可是
答:他用夫妻双方共有的钱,给别人买房,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你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你老公和哪个女孩,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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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评析及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离婚对于百姓来讲已经司空见惯。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已经逐渐被大众接受,有利于解决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问题,但是也存在着可能损害一方但是人利益的风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评析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1、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2、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
3、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解析
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并不是很普及,但它的推广发展是必然的,针对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上的缺陷。这一点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说的;第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是夫妻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第二对于我国现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关实体方面的缺陷也应该予以补正,例如对婚前财产公证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这里应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其次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另外同等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动产折旧,不动产增值。一旦婚姻破灭,物归原主,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对等的保护。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都需进一步完善再次增设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我国法律应借鉴外国民法成熟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
对于夫妻财产来讲,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趋于完美,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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