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肉火烧之乡黑作坊造假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好律师 2018-01-09 10:20:00
驴肉火烧之乡黑作坊造假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在河间驴肉火烧名气享誉全国之时,一些商家打着“河间驴肉”的旗号,卖着非驴肉火烧,也带来了“假驴肉”等诸多质疑,而这些生产“假驴肉”的黑作坊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驴肉火烧之乡黑作坊造假:白天煮马肉 晚上煮猪肉

黑作坊制售假“河间驴肉”销往北京  

被冠以“中国驴肉火烧之乡”的河北河间,多个乡镇存在熟食加工黑作坊,他们所加工的不是别的,正是当地名吃——“河间驴肉”。

这些“河间驴肉”多不含驴肉,而是由骡子肉、马肉甚至猪肉,加上驴肉香精以及其他添加剂煮成。这样的“驴肉”价格低廉,一斤在20元左右。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黑作坊通过货车、大巴等方式,将一包包“假驴肉”发往全国各地。

多家黑作坊还联合找来厢式货车,专门往北京发“假驴肉”,送货上门。每天,厢式货车先是前往河间多个乡镇,途经多处固定地点上货,将“驴肉”装满后,整车开到北京南六环外的一处市场院内,再由其他大面包车将“驴肉”分装拉走,送往驴肉火烧店。

一名黑作坊老板称,该货车每天跑一趟北京,整车装满可拉七八吨的货,但真驴肉只占三成。

无证黑作坊内猪肉变驴肉

1月7日中午12时许,河间市黎民居乡窦庄村,新京报记者经过前期摸底,与一家制售假驴肉的黑作坊老板约在其窝点看货。经过反复核实记者身份后,黑作坊老板才带记者进入到黑作坊。

该处黑作坊位于窦庄村一处民宅内,老板约摸30多岁。一进入大门就看见院子内堆满了煤炭,烟雾缭绕,一股煮肉的气味扑面而来。因为烧烟煤,整个屋内烟雾熏人,记者在里面待了三四分钟,眼睛便被熏得睁不开。

这处黑作坊,后屋住人,前面两个屋子为生产加工点。大门左侧一处彩钢板搭建的五六十平米屋内,摆放着两口大锅,高约两米,直径一米左右。锅内仍有煮肉剩下的热汤冒着热气,汤面上漂浮着大量肉沫。

地面上摆放着一大盆驴油,大锅旁边一白色编织袋内放着不知名的白色晶体颗粒物,老板称其用于煮肉。两个蓝色大桶内盛满了煮肉的高汤,用于多次煮肉。

在该处黑作坊的左侧里屋,是晾肉的地点。一排用木头搭制的多层架子上摆满了煮好的肉。旁边还放着一台真空包装机,地上堆放着已装好并印有“河间卤香驴肉”的包装袋。墙面上写有发往各地的地址电话,有沈阳、秦皇岛等地。

这处黑作坊老板说,这些肉都是马肉、猪肉。作坊这两口锅,一锅能煮800来斤。一般白天煮马肉,晚上煮猪肉,“白天煮马肉不怕事,晚上煮猪肉没人来查。”

“你尝尝,我这猪肉做的味道绝对和驴肉一样。”他说,自己从15岁开始做这行,帮别的黑作坊煮了三年肉之后便开始单干,已有多年。

他自称一个月至少能出货1万斤“假驴肉”,送往全国各地,最远的送到过云南西双版纳。(节选自新华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具体为: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也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根据本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

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若相关人员已经认定构成该罪,那么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具体的标准为:犯本罪的,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河间的驴肉作为百年流传品牌食品必须保障安全才可以经久不衰,除了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整治外,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以防购得假冒伪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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