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网圈钱内幕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好律师 2018-01-23 10:10:00
钱宝网圈钱内幕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从2012年创立到2017年创始人落网,涉嫌非法集资的钱宝网存续5年后东窗事发,张小雷等犯罪嫌疑人以钱宝网为平台,收取用户保证金,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其行为已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解密“钱宝网”圈钱内幕 张小雷涉嫌非法集资投案自首

央视网消息:近日,网上不断有消息爆出,因为一个人的投案自首,引起了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的震动,很多人从不相信到猜疑再到惊慌忧惧。不仅如此,一些网络平台也因此受影响,出现危机或直接关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记者的调查。

2017年12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的自首书上清楚写着:“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本金利息。”

宝网的实际控制人,张小雷的投案让参与者们自然担心他们投进去的钱和致富梦也将付之东流。

张小雷,49岁,天津人。自2010年起他分别注册成立了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等系列“钱宝系”企业。2012年,依托钱旺、钱宝公司的“钱宝网”上线运行,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利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各省、区、市。(央视网)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如今,钱宝网上海总部已人去楼空,创始人张小雷也于去年年底投案自首,但仍有不少投资者还在观望事态的进展,不愿意相信自己被卷进了“骗局”。不管设置骗局的人结局如何,作为投资者只关心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是否与自己有关,又能否通过这些财物拿到自己的投资款。

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同时该《意见》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3、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4、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往往在第一时间将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区分。

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时,就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财物的权属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1、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损失一般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人身被侵犯、财物被毁坏时,可以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案外民事债权同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在不涉及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中普通债权平等性原则,二者平等地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受偿权。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人身损害、财物毁损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人索要赔偿,此时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权赔偿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被告人都有义务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偿权。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缴或责令退赔范围即使超出其实际所得,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其他被告人进行追偿,这样对该被告人显失公平。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关系着每一个集资参与人的利益,非法集资案件受害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损失的挽回情况,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准确依法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积极的追缴,合理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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