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妇非法吸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好律师 2018-02-08 10:10:00
福建夫妇非法吸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涉及人数越来越多,波及面也越来越广。而且随着该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并逐步扩展到网络,使该罪认定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福建夫妇非法吸储 警方呼吁投资者配合取证

中新网泉州2月6日电 (记者 孙虹)6日19时许,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曾某强、杨某华夫妇在福建泉州警方押解下,抵达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泉州警方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曾某强、杨某华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亿元(人民币,下同)并出逃越南,经中越警方合作抓捕正式归案。警方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期依法处置提供依据。

带队押解曾某强夫妇的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副局长林炳成告诉记者,今年1月18日,警方接到金融部门情况通报,称财佰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强、杨某华失联。接报后,警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抽调50多名精干警力组成“1·18”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经调查,2013年2月以来,曾某强(男,37岁,泉州南安市人)和杨某华(女,36岁,泉州鲤城区人)通过设立财佰通科技有限公司,打着P2P网贷平台的旗号,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总额高达3.9亿元。

1月19日,泉州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曾某强、杨某华二人办理刑拘并上网追逃,并派出追逃小组赶赴广西、南宁等地开展追逃。1月29日,曾某强、杨某华二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月31日,泉州鲤城警方发出通缉令。

通过前期大量的侦查工作,“1·18”专案组民警初步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已借道广西潜逃至越南,并可能再次逃往他国。经过中越双方协调,中越警方分别于2月3日晚间和4日凌晨在越南芹苴市抓获杨某华、曾某强。

林炳成透露,在曾某强、杨某华被捕4日前,两人在越南芹苴市租房并预付了一年房租。经泉州警方初审,曾某强、杨某华二人已供认出逃事实。

记者了解到,自案件侦办以来,泉州警方始终坚持破案打击、追逃和追赃挽损并重,冻结、查封了涉案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相关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全力开展审查和追缴涉案资产等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涉案资产将在法院判决后统一依法处置。

警方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组织非法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完)(中国新闻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想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无反映”方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当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将面临一定的刑事处罚,具体的标准为: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不发达地区,从地方到全国,在迅速的蔓延且经常引起群体性事件。这些案件不断出现也使得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焦头烂额,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处理这些案件,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在此只好提醒公众遇到此类事宜时擦亮双眼,避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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