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诈骗罪?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08-26 18:00:00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诈骗罪?

   中国经济现在正在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不只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那么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诈骗罪呢?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经常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很难区分,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诈骗罪呢?要划清他们的界限,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内容是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是:内容是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第三种是:内容完全是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等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以上是为大家总结的一些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况,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更多有关合同诈骗罪的信息,可以继续关注“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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