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下的无效遗嘱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0-12 17:39:47
“律师见证”下的无效遗嘱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有产”阶层的人数规模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文化的宣传,公众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家人、亲人因为遗产的纷争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详细分配。而律师因为可以为客户提供人性化、专业化的咨询、代书、见证等全方位、一条龙式的遗嘱见证服务,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选择。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法律服务的水平,往往体现在细微之处。而律师见证遗嘱效力,有时候却因为不细致、不规范而导致无效。截至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出现了数十起因为律师遗嘱见证出现问题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法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网络上很容易搜索到相关的新闻标题,如“遗嘱未完成老人遗愿,律师事务所被判赔偿40余万元”、“律所代书遗嘱经确认无效,判赔遗嘱继承人19万”、“律师失职导致遗嘱无效,律所被判赔偿25万”、“律师见证遗嘱被认定无效,老人告律所索赔30余万”、“律师工作犯错,律所要赔13万元”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继承法》、《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遗嘱公证细则》和北京、上海、深圳等各地公证处对于遗嘱公证的要求及上述几个典型案例,我们总结出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可能导致无效的8个原因。

  1、遗嘱见证时,缺少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在场

  《继承法》规定遗嘱见证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为遗嘱见证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因此律师在为客户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要主动回避,防止将来因为有利益冲突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上海某律所正是因为在为遗嘱人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仅指派一名律师到场见证,导致遗嘱人去世后所订立的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后判令该律所赔偿遗嘱继承人四十余万元的损失。北京某律所也曾因为相同原因被法院判令赔偿遗嘱继承人十余万元。

  2、没有确认遗嘱人身份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公证细节》规定公证处应当确认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的条文并且参照《遗嘱公证细节》的规定,律师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首先确认立遗嘱人的身份以及确认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在律师见证书中注明。如果律师对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惑,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机构开具的证明,并在相关的文件中注明“遗嘱人承认自己在订立本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让遗嘱人签字确认。

  广东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做遗嘱见证时,因为包括没有事先确认遗嘱人身份等多个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而赔偿了遗嘱继承人十余万元经济损失。

  3、没有制作谈话笔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笔者认为制作谈话笔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潜在风险,主要记录内容可以为:

    (i)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ii)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

    (iii)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

    (iv)遗嘱人之前是否订立过遗嘱;

    (v)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vi)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提供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好的谈话笔录要让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及两名见证律师均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内容不合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审查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在此主要说明律师要注意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因为律师与遗嘱人签订的是有偿委托代理合同,故律师理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客户判断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出现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情形,律师及其所在律所很难不承担赔偿责任。

  5、证明材料存在缺陷甚至瑕疵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譬如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律师应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房产证、购买合同等材料,所涉及的车辆,应当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汽车行驶证、购买合同等材料。为了防范风险,律师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所涉财产的有无质押、抵押的证明或者在谈话笔录中记录相关事宜。

  北京某律所就曾经因为遗嘱人所立遗嘱中的一套房产涉及几个共有人,导致法院判定遗嘱涉及他人财产部分的条款无效,于是遗嘱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律所赔偿其损失三十余万元。

  6、见证书中的时间、地点有误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中标明时间。笔者提醒各位律师在见证书中所列的时间和地点一定要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被法院判处无效。

  北京某律所的律师在为遗嘱人提供见证服务时,将订立医院的名称“北京市XX区XX中医肿瘤医院”写成了“北京市XX肿瘤医院”,加上其他几个程序上的问题,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该律所为此向客户赔偿了二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7、律师见证书的签名出了问题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见证律师应在见证书上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现在有很多律师有刻有自己名字的文书专用章,虽然专用章使用起来省时省事,但是文书专用章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本人亲笔签字的效力,不一定符合法律或规范的要求,故在律师见证书上,律师应当亲笔签字。

  广东某律所在为遗嘱人提供见证服务时,其中一名见证律师仅在见证书上加盖了文书专用章而没有在上面签名,从而被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该律所为此付出了十余万元的代价。

  8、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虽然法律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的某几种情形规定了公证员要进行录音或录像。笔者认为现在科技手段已经十分发达,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整个见证过程通过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下来,将来发生任何争议,录音、录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还原事实,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因此建议各位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全程录音、录像。

  随着财富传承的深入,律师遗嘱见证业务需求依然旺盛。律师服务是以专业示人,律师见证书如果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仅会给律师及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而且会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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