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违法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07 17:00:00
见死不救是否违法

2011年10月13日,在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的事件中,小悦悦在一条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肇事司机开车逃跑。之后有十几个路人从女童身边经过,却都不闻不问。几分钟后小女孩又被一辆小型货柜车辗过,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将小悦悦抱到了路边。类似恶性交通事故在中国层出不穷,对这些交通肇事致死事件,公众关注的焦点不是谁违反交通规则,而是驾驶员和路人的冷漠。人们也开始议论:“见死不救”的人仅仅是道德沦落,还是违悖公民的法律义务?“见死不救”是否因该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

见死不救即不作为,是指某人有作为义务并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不履行,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大致有四种:职务行为(如医生有救治伤者的义务)、法令行为(如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先行行为(如帮朋友看护小孩有保护小孩的义务)。

见危不救助,是刑法概念中的不作为行为,目前我国没有规定针对于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助罪”,成立不作为犯罪需要有作为义务这一客观要件,我国目前采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业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基本上是沿袭了形式的法律义务说。而德国刑法中采用的是保护义务和监督义务的功能二分说。在我国的不作为犯论体系之下,不具备作为义务是完全阻却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所以见危不救助并不一定的构成犯罪,只要具备了上述作为义务才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犯。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要求特殊主体的法律义务,而对于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助行为则无法归入刑法之中,而只能由社会在道德层面加以讨论。

不作为具有违法性的实质是行为人本应当为却不为而由此产生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行为人本应作为,危害结果本不应发生,而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现实地发生了,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不作为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或结果。作为义务与法益保护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联系,是保护法益所必不可少的,也因此在法律、规定、约定中通常明文记载该作为义务,也就是说这种作为义务是法律义务。不作为犯简单说就是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所期待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并无上述来源的作为义务,那么他仅仅可能承担伦理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他的见死不救也仅仅只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一般的见死不救正是如此。现代社会应当允许不同伦理价值观的存在。刑法不同与伦理道德,它应当首先着眼于客观的行为,而非人的内心世界。伦理道德应当由人们发自内心的遵守,而非运用刑罚这种残酷手段强制推行,且伦理道德时常反复变化。伦理道德与刑法应当是两种独立的规范,都是为了维护一定的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是重要的生活利益。他们在保护重要利益上可能存在重合(如禁止故意杀人),但在一般利益上很多不重合之处(如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刑法的目的绝不是维护伦理道德,而是保护法益。

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是这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而且,道德范畴的事情刑法也不宜过多的干预,否则就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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