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1 17:00:0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近日,汉中警方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系列案件,7名涉案人员利用QQ群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上千万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和范围界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联合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刑法》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该罪设立以来所凸显的司法争议和疑难问题,有助于促进相关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正确把握和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刑法》253条之一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解释》与我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阐释,对我们确定和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具有重要的启示。

《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见,《解释》认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而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网络安全法》76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规定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由此可见,《网络安全法》认定的“个人信息”仅包括身份识别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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