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1 17:00:00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三期”是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称,这个称谓不怎么规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称。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款,但是,实践中针对“三期”内女职工工资待遇、生育待遇、加班安排、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由于用人单位处理不当,损害了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各种劳动纠纷,尤其是作为公司的HR,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更多具体的问题和纠纷。

三期女职工的是什么?

三期女职工是指女职工的三个特殊时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并不是从同房的那天算起)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63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期间。

法律设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职工的特殊性,为女职工设定的特殊保护期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

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设定了禁忌岗位,即以下情况禁止安排女职工工作: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作量方面给予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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