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流程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6 17:03:42
死刑复核的流程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

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的普通程序可能是这样的:

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

但是如果判决中有“死刑”出现,就还要经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这到底是个什么程序?从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到最后交付执行都需要经历那些程序?法律上又都有哪些严苛的要求呢?

➥审判法院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有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都没有管辖权!

➥适用对象的严格要求:

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以下情形不得适用: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程序的严格要求:

(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

➥审查内容的严格要求: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严格要求:

▲ 提请核准程序: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总之一句话:只要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终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拍板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核准以后的,交付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由此可见,就算最高人民法院拍板了层层报送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如果在交付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后有特殊情形的,还是要停止执行或者报请最高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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