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者的侵权分析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30 18:00:00
冒名顶替者的侵权分析

每年高考中,都会爆出这样那样不光彩的事件,这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冒名顶替上大学。曾经的罗彩霞、王娜娜事件到最近的黄海霞事件全国皆知,相关人事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这类现象还是没有杜绝,仍旧不时地有同类事件爆出。

在数次冒名顶替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首先,从民法角度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即可主张权利。

因此,可以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改回真实身份)、赔偿损失(根据民事填补损害赔偿原则,经济损失是可以参照冒名者的收入与其自身收入差距计算)、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以下)等;

其次,从刑法角度看,冒名顶替不仅出现冒名行为,应该存在伪造档案材料、印章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此,检察机关在不超过追诉期内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宪法角度,冒名行为也侵犯了被害者的受教育权或者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劳动就业权利。对涉及个人或部门违法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解决,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揭开一段遗憾往事,就是直面一段不堪的历史。姓名权、受教育权惨遭侵犯的被顶替者,被残忍排除在了本属于自己的人生机会之外,这种损失无比巨大却无法量化。无论如何,终究应该有人为此负责,终究得有系统性的反思和查漏补缺,来杜绝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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