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30 18:00:00
典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每一时期都有对应的经融机构进行资金的筹集。典当行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当户可以把动产或财产权利当给当铺,获得一定的费用。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才能赎回抵押的当物。

典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对于典当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应明确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如明知是赃物或窝藏、销毁或转移,视其情节,应对典当机构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息,或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分别依照金融法规或工商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典当业在解放后长时间被禁止,是由于它具有明显的高利贷剥削的性质,这种性质集中表现在高息和绝卖两方面。现时出现的典当业,不应是历史的简单重复,不应当也不允许保留高利贷剥削的性质。因此,在处理典当纠纷时,要慎重而又稳妥。一方面要保护典当业的合法利益,支持其发挥新的融资渠道的作用,以利拾遗补缺,另一方面,要限制典当业的不正当收入,切实保护典当人不受高利贷剥削和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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