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减刑是不是花钱买命?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04 17:01:59
赔偿减刑是不是花钱买命?

2007年1月31日,《羊城晚报》发表一篇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报道指,东莞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此表示满意。该被告人因此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一审被判处死缓。

“赔钱减刑”在近年来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成“赔钱减刑”。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刑事责任。而从损害赔偿机能论的视点出发,赔偿的履行意味着加害者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害恶。在报应和预防的统一社会目的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应当相互累积,而应当差额结算: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第一次制裁,而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所科处的第二次制裁。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赔钱减刑”。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赔钱减刑”或“花钱买刑”的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适用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戒和教育,如果“赔钱减刑”制度适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如果“赔钱减刑”被滥用,则可能践踏司法公正。因此具体司法实践中,要克服这类弊端,必须让审判更加公开和阳光,否则,就可能为一些人胡乱出钱赎罪提供机会,造成钱多者少受罚,钱少者多受罚,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一句空话。

如果说我们没有足够的法律措施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没有能够避免不断产生的司法腐败。我们就不要轻易的采用“赔钱减刑”这样的司法习惯或制度。否则,“赔钱减刑”不断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更无法保证犯罪者的弃恶从善。我们只能更加完善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地得到民事的赔偿或补偿,这种民事赔偿依法来自违法犯罪者或者国家司法救济体系。用犯罪分子家属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来减少犯罪者的刑罚,这样的做法负面作用远远的大于它的积极意义。法律不是用金钱可以购买和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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