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法律界定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25 17:00:00
非法用工的法律界定

企业与员工之间在建立劳动关系上,必须保证用工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然而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存在很大一部分非法用工劳动关系。这很大一部分,或者是企业的漏洞,又或许是劳动者本身的忽视。而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这一部分的合法性都是极为重要的。那么,非法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的条例有哪些呢?

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界定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

涉及非法用工情形的主要法律规定

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应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单位的用工;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用工; 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用工。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劳动合同法》第93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企业非法用工的风险

一、行政风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吊销执照,有用工行为的,要依法实施劳动监察,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民事风险

对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要依《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三、工伤风险

发生工伤的,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一次性赔偿。支付标准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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