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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天津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因涉徇私枉法等六罪被判处死缓。那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呢?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四)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五)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1)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发生在民事、行 政审判活动中 。
(2)主体范围不同,徇私枉法罪主要为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 事案件的人员及主管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 事、行政审判的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
(3)犯罪的成立对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则不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是否特别严重只是确定其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标准;而后者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而且要求这一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否则,不能成立该罪。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比较明确,即侦查员、检察人员、审判员这三大类人员,前面提到武长顺犯徇私枉法罪,也就是基于他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也是侦查员,所以他利用职权为他人开脱,理应属于徇私枉法罪。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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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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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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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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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发生在民事、行 政审判活动中 。
(2)主体范围不同,徇私枉法罪主要为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 事案件的人员及主管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 事、行政审判的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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