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的损坏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14 19:13:16
无偿保管的损坏赔偿责任

经常出差的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物品放在家怕被偷,自己又不在家,但是随身携带又不方便,这个时候就需要找一个人替自己保管贵重的物品。

针对此类情况,很人是不愿意替别人保管贵重物品的,如果东西丢了,自己还得贴钱赔,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情况,但是有一些朋友关系好,当事人不好意思拒绝,有时也会答应无偿替其保管物品,那么,如果无偿保管物品,东西丢了或者是坏了,那保管人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无偿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实际情况来说,在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下,无偿保管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一:保管人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369条有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二: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374条有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三:如果被保管人的贵重物品,并没有向保管人声明,那么保管人只需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375条有法律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无偿保管也是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的,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如果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被保管的物品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对于物品损坏,丢失并没有重大的过失,那么,保管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保管人转移被保管的物品,因为转移物品造成了物品的损坏,丢失,保管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了物品的损坏或者是丢失,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管人在交给保管人物品的时候,并没有说明是贵重物品,那么,保管人只需要按照一般的物品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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