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影视作品的审查标准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17 17:00:00
国家关于影视作品的审查标准

我们中国的电影有很多优秀的作品,不过电影再好也并不说说符合一个国家的标准,有很多我们认为非常好的电影都因为各种的原因被“禁播”,里面不缺我们认为的经典。那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的审核机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怎么样的呢?

影视剧审查的标准有哪些?

在2006年国家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影视剧的审查流程

首先是由制片单位“自审”,再由制片单位向电影局递交审查申请书,接着就是电审会看片,正式进入审查流程。电影能否通过审查采“委员意见多寡”决定,提的意见越多代表影片问题越大,若委员们无意见则直接通过。

制片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针对电影局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正并回复结果,影片经复审后若无问题,即取得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审未通过需继续修改,除非片商决定不上映,电审会委员掌握电影生杀大权,但审片时却毋须全部到齐,只要大多数到场即可。

一般来说,修改后的影片多能取得上映权,不过也有意外突槌现象,中国导演黄建中的《银饰》一片原已通过审查,但首映会时却意外播送充斥露点镜头的未删改版本,在舆论压力下首映即下档,无缘再跟观众见面。

不少未取得影院公映许可的电影,则改打擦边球另谋出路,由于音像制品的发行审查权是由文化部或各地方文化局负责。许多无法上映影片干脆改向文化部门申请发行DVD版本,或是将版权卖给海外片商,再以“盗版”形式出口转内销卖到中国。

绝大多数被禁影片的原因,主要是内容涉及色情、迷信、暴力、黑社会话题,理由是不适合普罗大众与未成年观众合家观赏,影片“太小众”也会被禁,电影《小武》真实呈现一名小偷的甘苦生活,但因市场小、剧情片面欠缺温情,一样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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