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分手费手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21 17:00:00
索取分手费手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演员吴某某霖事件闹得沸沸扬扬,20日下午,有网友爆料称陈某某向多次向吴某某索要分手费,第1次要了600万,第2次要了300万,第3次要2000万,吴某某哪怕分期付款都一一付清了,而陈某某第4次要6000万,吴某某只给了200万,第5次,更是狮子大开口要10个亿,因此才逼得吴某某报警。“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发明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打的“欠条”。

索取分手费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吗?

1.分手费并不是合法的债务关系,恋人没有义务支付

从法律层面看,分手费并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合法的赠与、债务债权关系,因此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特别是婚内出轨,当第三者的,通过分手获取分手费,更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2.分手费协议有名无实,不用履行

谈恋爱的时候一些恋人通过签订“分手费协议”来维持感情,但是没想到真会走到分手这一步,甚至有的人还会闹上法庭,但是恋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分手费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总之,索要分手费合法吗?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情侣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情侣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无法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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