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如何维权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2-22 17:00:00
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如何维权

大家应该都知道,在一些刑事诉讼的案件中,受害者因为自己的财务受到了损失,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已经因为受到侵害而丧命,这个时候被害人的财务也受到了损失,那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在了,这时有人就会问,被害人去世,死者的家属可以代替死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当事人起诉(非实体当事人)而不是其他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分为实体当事人和非实体当事人。

实体当事人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跟民事诉讼能力,非实体当事人只有民事诉讼能力。

因此,非实体当事人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但却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享有民事诉讼能力承担民事诉讼义务。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限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做法或者其他致害原由直接遭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受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丧命受害人的近亲属。

按照以上的规定和解释,如果受害者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自己的财务遭受了损失,在对此案件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害者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

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就可以代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死者的亲属可以代替死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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