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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据作用以及写法的不同分为不同种类,比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到底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呢?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
1、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2、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
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
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4、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格式合同成立要件: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2、效力生效要件为: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格式合同跟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以上便是对于“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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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
合同根据作用以及写法的不同分为不同种类,比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到底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呢?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
1、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2、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
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
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4、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格式合同成立要件: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2、效力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格式合同跟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以上便是对于“格式合同有哪些具体表现”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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